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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案在法律层面的定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是关于一张金额为3800元的不履行债务关系的认定
赵案最初的想象是由于饶颖自爆7次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而未被受理。 期间最初穿插的2003年6月,因为她被派遣,强奸被举报,没有被立案。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赵忠祥提出管辖权异议,又使饶颖再次受挫,只能在簿公堂办理3800元的欠款和赵忠祥。 她最
的流程描述,容易给人一种第一印象,即在与名人社会资源差距较大的竞争下,普通人遭遇的不公正。 但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张树国不这么认为。 在他看来,名人和普通人在民事诉讼中是平等的主体,没有本质的区别。 名人不等同于“当权者”。 他们对司法的影响还没有达到太深的程度。 而且,从事物在法律层面的发展来看,不存在臆测中的不公正。 关于海淀区分局不立案的决定,张树国认为是适当的。 另外,由于派出所在保鲜膜上记录了18页,所以保鲜膜通报相当认真。 因为这也符合规定,根据饶平叙述的7年婚外情情节,得出强奸犯罪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饶颖说,7次诉讼未被受理,其中“最核心的问题不是受害者能否进入法院门口,而是在真正受害后,应该选择最符合哪些法律要求的方法。” 张树国说:“当事人起诉事由的变更,直接导致双重法律关系的变更,影响法院是否立案的决定。” 7次申诉未被受理,除了“黑匣子操作”的臆想外,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当事人提起的申诉是否合理”,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2003年11月10日,海淀区法院裁定:“被指控的事实(强制性的性关系)不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内。” 对于这个裁定和北京市一中院“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争论集中在一个方面。 民事纠纷涉及犯罪情节的,海淀区法院应当侦查移交案件的公安机关,将其转化为刑事案件。 但实际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张树国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首先“不受理”裁定,然后可以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向当事人提出正确的路径,人民法院还有选择的余地
颖最初的逻辑很简单,她认为自己和赵忠祥有婚外情,同时在这段婚外情中受到伤害。 那是因为要法律,要她支持。 受挫似乎出乎她意料。 由此她也越发强化了自己的“受害者”形象。 但是,说唱歌手似乎基本上对法律有误解。 那是关于外遇的认识。 张树国说:“婚外情本身不是法律概念,在法律上追究责任只有两种情况的定义。 一是构成重婚罪,二是构成重婚情况另一人受到伤害。 ”。 “但是,如果是已婚者,或者即使对方有配偶也知道发生性关系的话,那种行为本身就是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这不是说用道德代替法律,而是“不能遵循”,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不能调整相应的行为。 更不用说“关于外遇,并不是她单方面承认就能成立的”。
事实上,饶颖在不断起诉的过程中,逐渐改变了自己申诉的理由。 丰台区法院最初立案的是医疗债,这是普通的民事案件。 饶颖最在意的“人身损害”案件,将纳入刑事诉讼范畴。 根据北京市二中院“撤销丰台区法院不当裁定”的终审裁定,该案在进入司法程序短短时间后,回归原点,但并不是饶舌没有机会提起诉讼。 张树国说,只要饶颖寻找的充分的新证据、新事实成立,她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新诉讼,没有任何限制。 但从饶颖的表现来看,她似乎依然难以承认“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海淀区法院。
标题:“法律视野中的“饶赵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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