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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权利的极限在哪里?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中国未来专利制度中保护和鼓励原创性与防止垄断之间的平衡,也关系到商业利益与市场伦理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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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世界闻名的“黑洞”照片发布,引爆了视觉中国(000681,诊断)公司的盈利模式。远景中国长期以来依靠“维权-诉讼-和解-签约”的“商业模式”来盈利,其核心技术手段是依靠“鹰眼系统”。该系统可以自动跟踪公司拥有的图片在互联网上的使用情况,并提供授权管理分析、在线侵权证据保存等版权保护服务。另一家盈利模式相同的全景网络公司,其法律部门通过这种维权诉讼产生的毛利率一度达到100%。
视觉中国的工作人员有许多拥有大量版权的签约摄影师。摄影师的辛勤工作和巨大努力需要弥补的地位和尊重。但其权利保护的限度在哪里呢?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中国未来专利制度中保护和鼓励原创性与防止垄断之间的平衡,也关系到商业利益与市场伦理之间的平衡。
你如何评价视觉中国的盈利模式?
刘志彪|长江工业经济研究所
抛开视觉中国和其他企业利用没有知识产权的图片牟利的行为(这本身就是欺诈),依靠“维权-诉讼-和解-签约”的“商业模式”来牟利,最大的问题是容易造成版权保护制度的过度使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背离了版权保护的初衷。版权保护的初衷是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使他们能够获得经常性的利益来弥补创作的成本,并鼓励全社会成员的创新冲动和努力。像远景中国这样的公司已经偏离了鼓励创新的轨道,他们利用权利保护和诉讼来迫使客户签署合同;(2)这种商业模式的定价不是一种正常的公平交易关系,而是具有明显的强制和强制交易特征,并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然而,尽管这种商业模式受到强制承包商或高价图片用户的憎恨,但它也适应了中国人、企业和机构知识产权意识非常薄弱的现实。否则,这种不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无法持续那么久,年度利润增长如此之快。它给社会上的教训是尽快树立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每个人都应该尊重知识产权。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商业模式也将促使中国尽快进入依靠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对于政府来说,除了要识别知识产权的真正所有者外,还要规范管理版权的市场行为,如监控版权交易和其他交易的市场价格行为,防止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区分商业版权和公开知识信息,防止一些企业利用公开知识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王亚丽|知识产权分析鉴定师
知识产权制度应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基础,以便通过传播和利用技术或成果来刺激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这一点一方面反映在保护水平上,另一方面反映在技术促进水平上。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才能拥有更多更好的原创作品和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国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这种“维权-诉讼-和解-签订合同”的商业模式,如果被授权帮助原作者正确维权,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补充。如果没有预先支付原始费用或签署相关授权协议的授权,就没有所谓的版权所有权,更没有资格捍卫权利。没有权利,在其商业模式中就没有“捍卫权利”的资格。如果采用没有权利的版权进行维权,可以说是“以维权的名义侵权”,既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也侵犯了用户的权利。
围绕视觉中国引发的大讨论,总的感觉是:(1)知识产权保护的主题不会改变,而是会越来越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和渠道会越来越丰富。但是什么是知识产权,谁的知识产权,谁将捍卫他们的权利,或者如何捍卫他们的权利,这些都需要弄清楚。原始知识产权需要追溯和签署,应推动原始认证保护平台的实施,以保护技术或图片的创作者,使他们能够分享应有的利益,鼓励他们不断创新。(2)管理部还将加强对中国视觉等“维权平台”的监管,主要是加强对收费标准、与原创者分享的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的监管。(3)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宣传和引导,鼓励创新主体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引导创新主体在使用前积极搜索和比较是否存在侵权,鼓励企业组建产业或技术知识产权联盟,建立知识产权池,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氛围。
事实上,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借鉴专利的一些做法:(1)政府率先建设了来自100多个国家的1亿多项专利数据,搭建了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一系列培训和宣传引导创新者。利用专利信息检索避免侵权,做好技术改进研发工作;(二)围绕各地产业指导,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确认和权利保护方面给予支持,引导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选择和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援助机构和咨询专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维权援助、诉讼调解对接、仲裁调解等多层次保护渠道;(3)引导创新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鼓励企业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立专利池以抵御非专利实施者的恶意诉讼,鼓励创新者通过补贴部分费用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以维持自身创新成果。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首先,视觉中国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合理的维权和诉讼,对于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知识产权将在法定期限内赋予权利人垄断权,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垄断利润,并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约束功能。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其尊重他人的创造,形成知识产权不可侵犯的良好意识。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稳定的预期功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明确界定市场主体的权利边界,确定交易内容,帮助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产权持有人可以预期产权收益,产权使用者可以预期自己的成本。这种稳定知识产权预期的功能可以减少低效甚至无效的资源配置。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例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形成垄断,这将在客观上损害消费者的福利;例如,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合理合法。但是,远景中国采取了侵权确认诉讼和解赔偿的盈利模式,利用信息不对称并从中获利,大量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实质上侵犯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基于此,远见中国已被相关部门追究此类违法行为的责任。但总的来说,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知识产权市场交易规则,是中国市场经济未来走向法制化的必由之路。
徐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这种运作模式运行良好,客观上可以为版权保护提供一个信息技术平台(降低个人权利保护的交易成本),也为促进版权保护提供了一种可能(降低版权保护制度的社会交易成本)。但是,有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信息平台上的产权应该清晰,权利和义务的链条应该清晰,不应该有不清晰的产权,不应该有信息平台窃取他人的产权然后“维权”(小偷喊捉贼);第二,必须有竞争者来防止垄断。这个技术平台,如果系统设计得好,可以成为版权所有者获取收入的交易平台,平台可以与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共享生活和繁荣;如果系统设计不好,很容易成为敲诈平台运营的利器,最终伤害他人和自己。当前“视觉中国”的盈利模式之所以能够存在,与社会没有意识到版权的有偿使用这一事实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通过市场化的信息平台实现版权授权交易,以促进版权保护,保护、鼓励和促进创新。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
这表明,在目前知识产权保护薄弱、保护成本过高、保护意识不强的情况下,这是“愿景中国”企业蓬勃发展的商机。海制假牟利,主观动机不受法律控制,客观操作和结果合法,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和鼓励。《视觉中国》至少使作者没有完全裸奔,而且有更多这样的机构,这将客观上增加侵权成本,缩小侵权范围。当务之急是让动机不纯的维权企业被动机纯的非企业机构所取代。这是对政府部门监督的积极性、无私性、方法性、能力性和有效性的严峻考验。合格的答案是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方便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和一个压制和打击侵权的执法机制,这是卓有成效的。维护权利的公平性和道德性仍将通过商业利润分享和操作简便来处理,笔者只能选择这种至少不完全的裸奔二次操作,因此供给方的存在是合理的。
霍卫东|北京吉利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远景中国依靠"维权-诉讼-和解-签约"的盈利模式,甚至在其版权范围内纳入了许多著名公司的国旗、国徽和标志。更糟糕的是所谓的“捕鱼”权利保护。这种模式无法持续,不利于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保护和发展。中国应该利用这一事件,借鉴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经验和做法,规范和界定保护边界,做到公开、公平、透明,并向个人和相关企业、机构和组织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使这一事件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拐点。
金|传信软件
这种盈利模式类似王海的打假,是国内商业发展初级阶段的必然产物。目前,国内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极其薄弱,盗版软件、山寨设计和洗稿随处可见...视觉中国的盈利方式对当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逐步规范和实施,以及公众意识的提高,这种商业模式自然会被淘汰。
黄永春|河海大学
这种大规模、高频率的权利保护、诉讼、和解、签订合同都有保护渔业权的嫌疑,因此应该明确禁止复制、复制、侵权等行为。如果收费,应该清楚地标明!
杨瑞|苏州大学苏州智库
如何在法律和经济体系中利用这一事件促进以图片为代表的象征性产品的传播和保护。毫无疑问,保护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必须有能力保护创造性主体的权益。沟通是一个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从公益性和盈利性两个维度来看,传播可以分为公益性传播和盈利性传播。因此,首先,推广图片等符号商品创作者的属性特征识别技术。包括原始创建者和图片权限类型(受保护和开放)。第二,对于创作者选择的受保护图片,如果传播的目的是公益,它们可以自由传播,如果它们有利可图,它们将基于市场规则。这样,就可以保护创作者,促进合理合法的交流。
南京大学工业经济系
首先,中国视觉声称黑洞照片拥有版权的事实表明,中国视觉涉嫌利用其市场优势,以版权保护的名义将公共知识混淆为受版权保护的专有知识。这表明,视觉中国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的初衷,视觉中国在这一事件中没有合法性,这更像是其垄断行为。第二,从中国的盈利模式来看,行业发展中普遍存在忽视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的现象,有意或无意的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社会对保护知识产权和版权的意识仍然较低。如果视觉中国要求其真正拥有版权的图片的权利,并要求侵权企业赔偿,这是一个值得承认的法律行为,这也将有助于整个社会尽快改善保护知识产权和版权的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视觉中国盈利模式的存在也是工业发展所处历史阶段的真实体现。
张路|常熟华德
重视版权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所谓的权利保护是为了私利,这是不公平和不可信的,这种模式不能长久。
孙国民|东南大学
远景中国涉嫌滥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支付制度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机制设计,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制度规范,也是国际社会遵循的规则。但是,支付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它属于知识创造或创造,它凝结了人们无差别的一般等价劳动,具有劳动创造的价值;其次,照片的来源通常是由摄影师拍摄的。如果摄影师没有授权中国视觉使用它,他可能不会使用它的版权。通常,视觉中国使用签约摄影师的方式来获得版权。这里,它涉及到判断以下图片的来源。第三是图片的来源,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自然图片,这种图片所支付的创造性劳动是可以支付的。但是,如果是拍摄景点的图片,这里需要重新定义,比如景点的门票是否包含拍照后图片的知识产权,这可以深入讨论;第二种是类似于设计好的企业标志图片,如商标、国旗等静态图片。这种图片归特定企业所有。未经授权,摄影师不应享有交易价值;第三类是高级动物,主要是有意识地画人。双方有必要授权这些图片获得价值,而中国视觉不应获得交易价值。第四,授权与否,如伟人的珍贵照片,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有几个方面需要考虑:在拍摄伟人的照片时,伟人没有授权摄影师用于商业目的,所以他们不应该用于商业目的;但是一百年后,这张孤儿照片有了很大的收藏价值。如何处理它?第一个是基于道德的力量,免费为博物馆收藏做贡献。当然,博物馆也可以象征性地向摄影师支付一点版权费;二是拍卖,包括公开拍卖和私下拍卖。前者为社会道德所认可,而后者涉及拍卖资金的控制,包括版权与肖像权之间的价值分配,需要综合考虑。
于晓华|哥廷根大学
(1)视觉中国的“专利流氓”与其他国家的类似,所以这并不奇怪!然而,如果授权像黑洞图片一样是非法的,欺骗是错误的!(2)如果是在法律框架内,即使很棘手,似乎手段也不高明,没有办法违法,这对促进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件好事!(3)为了减少欺诈,所有图片的授权应该公开透明,政府应该建立一个统一注册的平台,可以公开找到。否则法律不会保护它!
江苏统计科学研究所
据媒体披露,"远见中国"采取的是先放水养鱼后追究责任的盈利模式,从而扩大了签约客户的盈利模式。这种模式占据了操作的主动性和可持续性,因为它占据了法律的制高点,具有技术和法律的优势,尤其是成功案例的支持。问题是“视觉中国”令人信服的行为激怒了它起诉的用户,尤其是许多媒体,而只是因为“黑洞”事件,它才被集体反击和谴责。现在,“愿景中国”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似乎是正确的。在故意放水养鱼和姑息强奸后诉诸法律是错误的,从而失去了道义上的支持。这就像一个司机在禁止左转的十字路口向左行驶。交警部门故意没能及时提醒他,让他一次又一次地犯错,最后开出了很多类似的罚单,终于在秋天结账。此外,目前,关于用于维权的图片是否具有专有知识产权的讨论很多。因此,“视觉中国”应提高警惕,调整经营策略,在确保付费图像资源的专有产权的前提下,明确标注价格并告知客户,并利用后台监控技术提醒非法用户及时停止侵权行为,防止重大损失再次发生。
唐|上海君智律师事务所
愿景中国的“维权-诉讼-和解-签约”商业模式取决于从什么角度进行评估。试从视觉中国商业模式的几个节点进行法律分析。1.维护权利。中国视觉捍卫版权图片的权利是可以理解的。是否由另一方或签约摄影师授权。至于视觉中国使用无版权图片来“捍卫权利”,它自然没有法律支持。在视觉中国的失败案例中,不可能证明授权是一个普遍的原因。二.诉讼。远景中国选择“高调”诉讼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这在中国并不是最常见的选择。由于维权成本高,侵权人通常选择放弃。事实上,如果我们以个案为例,视觉中国赢得的权利保护案件的每幅图片的赔偿金额是1500元。如果侵权图片的数量不是非常大,就不可能盈利。我国法律禁止虚假诉讼。视觉中国的诉讼甚至不是滥用,因为每个案件的侵权者都是不同的。第三,和解。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从诉讼节点来看,诉讼是没有利润的。那么利润点在哪里?第四,签合同。由于诉讼和企业的负面形象压力,许多侵权者与vision china签订合同,成为他们的客户。当然,远景中国也放弃了侵权责任。这里模糊的是签署合同是否是被迫的。然而,这很难证明。
需要指出的是,远景中国的签约客户包括新华网(603888,诊断)、人民日报、Sina.com、索尼、宝马、华为等。主动客户和被动客户贡献的利润份额未知。诉讼从来都不是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远见中国是无可指责的。至于这种“商业模式”是否是远景中国的主要利润来源,很难说。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家版权制度的完善和公众版权意识的增强,中国视野中的诉讼之路将会越来越窄。
林|暨南大学
远见中国利用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模糊认识,利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些漏洞,利用虚假维权和真实敲诈的商业模式牟利。我觉得这种做法真的很恶心。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何激励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已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因此,通过这一典型案例,我们应该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重视人才的新风尚。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随意复制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时注明出处,按规定支付商业使用费,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应该是一种自觉的社会行为。要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政府必须首先界定知识产权,谁创造,谁拥有,谁受益。其次,要维护创新者的权益,设立专门机构维护创新者的权益,通过合法渠道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最后,要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坚决打击假冒商标、剽窃技术、剽窃作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创新者的利益,鼓励创新,鼓励创新。
黄芷君|江苏农业银行
近年来,中国商业环境中的专利意识越来越强烈,专利的监督、保护和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远景中国的盈利模式不能被视为专利权的正确使用。我们的专利保护主要基于两个维度:一个是真正的发明创造者,另一个是合法获得专利并支付合理价格的专利经营实体。严格地说,这两个维度是专利意识的重要前提。本质在于对创新的尊重和敬畏。同时,要坚决反对非法恶意“制造”、“伪造”、“抢夺”甚至“凭空创造”的非法专利经营活动。视觉中国显然利用了我国日益强大的专利意识,“伪造”专利和非法获取商业利益。这不仅损害了真正的发明创造者,也严重侵蚀了中国专利的国际环境。有必要打击这种以“专利”为名的“恶意炒作”,为真正的专利发明人和使用者建立良性的激励机制。
郑|南京南京审计学院
首先,我们应该看看法律的精神,我们是否应该充分尊重法律的精神或考虑社会的看法和利益。普通法制度有陪审团制度,所以我们也可以看看陪审团的意见。然而,中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依法审判案件。如果我们完全遵守法律的精神,如果恶法也是法律,我们就必须遵守法律的精神,而这些人仍然可以继续投机,并获得法律保护,以赚取利润。因此,一个办法是修改法律,当这些情况发生时,有必要修改法律,以防止这些危及公众利益的投机行为。每个人都遵守规则,也就是说,根据公布的法律,游戏的规则是既定的。只要你制定法律,防止这些人的投机危及大规模创新,这种情况就能得到改善。第二,我们应该根据个案来判断。举例来说,在这样恶劣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干预,但我个人认为这是不适当的,因为这会大大增加政府的酌情权,令市民难以跟随。至于修法前的待遇,我们应该看一下双方的投资和回报,有多少知识产权投资在宏远中国,有多少钱是向对方索赔的。侵权人获得了多少利益,他应该赔偿多少?一个接一个。
唐德淼|无锡环境研究中心
(1)“维权-诉讼-和解-签约”似乎是一条“打假”产业链,应该由职能部门来完成,与现代企业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使命背道而驰;(2)“鹰眼系统”的网络技术“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法律和商业道德?是否涉及以“侵权”方式获取商业证据?(3)公司的性质是国有、私有、外资或混合所有制,所有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其商业目的取向,但无论是什么取向?我们不能利用侵犯知识产权等非法手段来谋取商业和其他相关利益。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1)从这种利润模式的可追溯性来看,权利保护、诉讼和和解补偿所依据的标的物的占有不明确,至少存在知识产权转让的不公平,同时缺乏投资和收益的公平性。它干扰了真正的知识产权创作者的公平尊重和价值补偿;(2)从这种模式利润的价值来源来看,主要依靠鹰眼系统的技术手段,模糊了知识产权价值的本质,将价值循环等同于价值创造本身。所谓权利保障权的实质是分割价格流通中的差价,无论结果如何,都没有对真正的价值创造者表示尊重和反思。因此,这种模式不可能有真正生命力的根源。它只是忽视甚至侵蚀了原始创造者的权利定义、扩张和发现功能,同时维护了自己的权利;(3)从这种利润模式对社会共享发展的障碍来看,这种模式混淆了许多公共产权的社会共享(如人类共同文明的成果)和个人投入创造成果的排他性之间的界限。从本质上讲,它通过技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外衣,把本应由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了专有的营利手段,这与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方向是不一致的。我们必须以此为契机,重构新时期的知识产权机制,让原创者充分享受自身创造的价值,建立合理、公平、规范、透明的知识产权确认、转让、发现、奖励和惩罚机制,使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共享有机结合,使知识创造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真正驱动力。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我想我们还是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远景中国的行为也可能客观上促进中国企业和公众版权意识的提升。但另一方面,我认为司法部门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远景中国的主张,是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还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外,我认为中国不应该学习过度保护版权所有者的立法模式。相关处罚的标准应当是侵权行为的实际危害和给侵权人带来的利益。也就是说,对于无意识侵权的非营利个人,危害很小,司法机关应该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拒绝立案。
张建中|中国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与实物产权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容易被复制,这导致权利人所拥有的产权长期处于模糊的边界状态。单个权利人难以主张权利或主张权利的成本过高,更不用说通过诉讼停止侵权和赔偿权利损失。远景中国采用的商业模式是利用中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知识产权界限模糊、交易成本高的事实,以公司名义获得版权,然后利用其作为上市公司的特殊地位和互联网的特定技术获得诉讼赔偿利益或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利益。这种活动既有积极的经济后果,也有消极的经济后果:积极的结果是,远景中国作为一个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个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中介机构,一些版权所有者将通过向他们出售版权或与他们签订保护合同来最大化版权利益。远景中国事件显示了专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这可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项组织创新。负面结果是,一些原本处于社会共享状态的知识产权客体,暂时不清楚版权所有者和权利主张,也变成了视觉中国的企业财产。免费使用变成有偿使用,会产生财富再分配效应,甚至浪费诉讼资源。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总体上处于弱势状态,从鼓励创新、防止垄断的社会目标出发,应该有条不紊地规范此类公司的发展,科学全面地评估其是否维持或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和社会福利损失。
标题:长江产经智库:专利权保护视角下的“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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