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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近年来,随着制度的完善和政府的重视,监管部门在解决信息披露“内外部困境”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与理想状态仍有一定差距。要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帮助投资者“拨云见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潘鹤林,著名青年经济学家、著名金融评论员
据中国证监会微信公众账户6月5日消息,2016年至2018年,共查处上市公司非法信息披露案件170起,罚款总额2.0161亿元,共有80人被禁止上市。问责对象为董,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共1202人。共有113名责任人被罚款,19起涉嫌刑事案件被移交给公安机关
从经济关系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上市公司按照要求如实、全面披露信息,投资者根据信息自主判断和选择投资目标。上市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将违背合同精神,侵害投资者权益。
同时,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证券发行人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披露公司信息,并在公司可持续发展阶段遵守相关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契约约束,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他们将因违反这一标准而面临严厉的惩罚。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来看,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纽带,也是资源优化配置的保证。据了解,以投资者为代表的市场选择机制将“用脚投票”,选择高质量的上市公司,逐步淘汰业绩不佳的公司,从而实现市场效率。然而,如果一家公司伪造或回避披露信息,就会造成“酸柠檬”现象,巨额非法收入会将脚踏实地的公司赶出市场,从而失去在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意义。
因此,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信息质量十分重要。
首先,除了“内部担忧”之外,我们还应该改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约束高管的行为。许多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不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混乱且无效。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决策和执行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实际执行者是公司的董事会。可见,三汇是公司信息的发布机构,控制着信息的来源。如果他们操纵信息披露,发布虚假信息,就像上游被污染的河流一样,下游的任何治理方法都是无效的。
其次,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发挥市场“把关人”的作用。如果第三次会议是在上市公司的长河上游,那么中介机构就是河流各个位置的水利枢纽,监测各个环节的“水质”,及时报告河流的污染情况。然而,根据中国证监会披露的信息,三年内对10家次级证券公司、17家次级会计师事务所、4家次级律师事务所和6家次级评估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和没收金额高达2.75亿元。由此可见,这些监控机构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而是对非法信息充耳不闻,甚至相互勾结和纵容。
市场中的大多数投资者缺乏判断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和条件,而中介机构是他们的“显微镜”。一旦显微镜出现问题,投资者就很难做出理性的行为。当然,这一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也关系到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
事实上,上市公司与监管当局在经济学上构成了一种博弈关系。上市公司秉承“先监管后违规”的理念,按照设定的监管强度对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进行衡量。只有当受监管强度约束的违法成本大于收益时,信息披露制度才能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否则,监管无效。因此,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增加检查频率、提高检查质量和加大处罚力度来增加违法成本,缩小监管不力的领域,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笔者认为,近年来,随着制度的完善和政府的重视,监管部门在解决信息披露“内外部困境”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与理想状态仍有一定差距。要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帮助投资者“拨云见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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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盘和林: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需除“内忧”解“外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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