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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一地破,处处受限”的信用惩罚模式正在逐步建立。相关制度措施在弘扬诚信精神、培养诚信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然而,一旦你被认定为不诚实的人,这是否意味着你必须终生戴着“不诚实”的帽子?被列入黑名单后,是否等于“失去一切”?事实上,不诚实有很多原因。事实上,在确定不诚实时也有“意外伤害”。对于绝大多数不值得信任的主体,他们也期望改善自己的形象,消除不良影响,并有机会进行信用修复。
为了顺应社会需求,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恢复税收抵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资料归档等事项并已补交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恢复税收抵免。开展税收信用修复有助于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构建基于信用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重信用、重信用、守诚信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然而,还应该注意的是,在对不可信主体的管理中,存在着侧重进入和忽视的问题;失信黑名单很多,相关退出机制也不完善。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成效,并且很容易积累社会矛盾。因此,必须重视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加大失信惩罚力度的同时,加强信用修复的灵活性,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作为不可信主体的自我纠错机制,信用修复不是“削减”,而是“寻找出路”。其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失信者,而是帮助更多的人明确信用的价值和界限,从而促进一个更加诚实和公平的社会的建设。其意义不仅在于“修补”失信行为,还在于提高政府公信力、优化商业环境、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可以说,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使信用修复能够激发更多的积极能量,不仅会为失信者提供制度化的纠错渠道,还会从深层次上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治理。
当然,总体而言,信用修复机制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资格审查、过程监督和结果确定等诸多环节还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统一的标准。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以推进法治为重点,明确责任主体,统一信用标准,拓宽修复渠道,规范修复流程,让更多人了解信用修复,善用信用修复,激活信用修复机制,与时俱进,完善相关制度。
“诚实是世界之结”。不断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的刚性力量,在创新中探索信用修复机制,才能更好地弘扬诚信价值观,迎来一个更加文明和谐的诚信社会。
标题:人民日报:以创新精神探索“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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