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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机构违规持有未经批准的银行股份,其股份的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的要求。非法持有、非法关联交易、利益转移和滥用股东权利等现象损害了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给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营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规范股东特别是大股东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等相关管理措施。为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应邀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发表了一系列意见。

曾刚:规范股权管理有助于源头防风险

随着国内银行业改革的推进,大量社会资本进入银行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日益突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对股东资格审查、股权结构披露和行为监管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股东非法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在监管层面,渗透监管和关联交易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关联交易不公平、利益转移等问题。

曾刚:规范股权管理有助于源头防风险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弥补监管不足,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银监会于2010年和2017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大股东资格审查的通知》和《关于有效弥补监管不足、提高监管效率的通知》。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再次颁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延续现有思路,完善监管措施,旨在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行为实施更加精细化的监管。

曾刚:规范股权管理有助于源头防风险

《办法》提出了分类管理、卓越资质、明确关系、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等五项原则,共七章,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责任、信息披露。其核心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即对股东行为实施深度监管、规范关联交易、设定金融产品持股限额、对股东持股实施分类管理、加强社会资本资格审查。

为确保监管和执行的有效性,《办法》还明确了监管机构对股东的调查和处罚权。对商业银行股东的违法行为,银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损害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可以采取限制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联合处罚等手段,借助市场力量做好股权监管工作。

曾刚:规范股权管理有助于源头防风险

总的来说,《办法》的颁布是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之一,也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的重要工作内容,如“抓好重大风险防范和化解”、“加强薄弱环节监管体系建设”。通过规范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行为,加强对股东资格的全面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控制重大风险的形成,为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定运行创造更好的制度条件。

曾刚:规范股权管理有助于源头防风险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

标题:曾刚:规范股权管理有助于源头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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