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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高交付和高转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高交付和高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a股市场的现状,有必要对上市公司送股转换行为进行规范。近年来,许多上市公司的高交付行为已经减少到过度交付。不仅业绩好的公司推出了高交付,业绩差甚至亏损的公司也推出了高交付。在高交付背后,有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动机,如配合市场投机,减少大股东和重要股东的持股,或满足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需要。特别是随着重要股东的减少,它几乎成了上市公司高换手率的流行颜色。
近年来,交易所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的调查,但由于缺乏规范性文件,不仅使上市公司难以应对因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而导致的送转问题,也导致监管不力,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送转行为进行规范。但是,从《高交割指引》来看,这次沪深两市仅将高交割纳入监管范围,而“低交割”行为并未纳入监管范围。
虽然由于上市公司的高转移行为需要加强监管,但从规范上市公司的转移行为和加强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对上市公司“低转移”行为的监管不容轻视。
事实上,根据高交付指导原则,“低交付”的比例并不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每10股红股中,公积转换的总股本分别达到或超过5股、8股和10股,按照《高送高转指引》进行监管,未达到5股、8股和10股的属于“低送高转”范围,不受《高送高转指引》监管。
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对于高交付有不同的标准。从目前的ipo来看,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之间的界限并不那么清晰,甚至不明显。企业可以去创业板、中小板或主板。然而,由于不同的上市行业,高交付标准不同,这意味着“上市决定命运”,这是不合理的。
第二,10发4.9股、7.9股和9.9股与10发5股、8股和10股有什么区别?事实上,它被一层纸隔开了。此外,10股对7股和9股的比例并不低,甚至高于主板上10股对5股的比例。因此,不仅“低交付”的比例不低,而且这一标准的确定也不合理。
正因为“低交付”的比例不低,容易导致“高交付”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会出现“低交付”。例如,对于创业板公司,上市公司可以推出8股10股、9股9股的方案,以配合重要股东的减持,这与10股10股没有太大的区别。然而,由于高交付不允许上市公司向重要股东转移利益,上市公司也不允许使用“低交付”向重要股东转移利益。
因此,笔者建议,为了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沪深交易所不仅要加强对上市公司高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管,还要加强对低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管。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高交割与转让指引”应修改为“股票转让与转让指引”,上市公司的“低交割与转让”行为应纳入规范监管。
标题:皮海洲:上市公司“低送转”也要纳入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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