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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供给是否准确有效,取决于它能否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是否善于运用法治和法治来推动工作和解决问题
近日,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签署了《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这意味着上海率先建立了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机制。
该机制包括“咨询”、“咨询通知”、“诉讼相关资料共享”、“协调”、“数据平台对接”和“业务培训交流”六项内容。这看起来并不复杂,但它对政府有很多限制。例如,在咨询机制中,行政机关在文件制定或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需要听取法院、检察院对具体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另一个例子是协调机制。对于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启动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由此可见,上海在起草、审议和审查“一个法令”时更加谨慎、严格和规范。
这一机制的建立是对上海“突出制度供给”发展要求的回应。去年年底,上海市委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突出四个工作重点,第一是“加强创新驱动”,第二是“突出制度供给”。
多年来,上海一直受益于“制度供给”的红利。上海自由贸易区旨在通过制度创新创造一个商业环境,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负面清单”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市场主体在投资和交易中的效率,节约了企业的时间和成本,提升了经济效益。然而,在上海看来,为了达到最高的国际标准和最好的水平,我们必须继续优化制度供给,因为“制度供给”是区域核心竞争力。
正如上海主要领导人所说:“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在经济社会发展最缺乏的不是资金和人才,而是制度供给。”经济社会中新情况、新要求、新问题层出不穷。产业跨国整合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边界越来越模糊,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不断涌现。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在原有的制度体系、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中引入新元素,实现新的结合,提供一套更完善、更优质的制度保障,才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上海重新强调“优化制度供给”还有另一个深刻的含义,即“以更大的决心和力量推进改革”,特别是推进政府自身的改革。
“优化制度供给”不是一个新词。许多专家在不同场合发表意见,指出供给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然而,在实践中,“优化制度供给”总是难以有效实施。最近,媒体曝光了很多新闻,说是地方组织带头违规,政府和企业长期没有分工,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被挑了出来。
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没有给自己定位。有些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趋势缺乏认识,抓住不足,把“制度供给”理解为“优惠政策供给”;有些是因为制度创新涉及面太广,不愿打破旧的利益格局,懒于优化制度供给;其他人则居高临下,片面地将“制度供给”理解为管理而非服务,对市场进行强有力的干预,与企业争夺利润。在这些现象背后,政府自身的改革是不充分和不完整的。
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如果政府不加强自身改革,“优化制度供给”将会沦为空.“制度供给”是否准确有效,一个地区能否从“制度供给”中获得红利,取决于政府能否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否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方法来推动工作和解决问题,是否能够做到“更好”而不是“更多”。
(作者是本报上海分社的记者)
标题:郝洪:释放“制度供给”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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