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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除名政策是在三年多前实施的。到目前为止,上海和深圳股市都有强制退市的案例,但数量很少。不久前,监管部门开始再次修订退市政策,并发布征求意见稿。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在努力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这里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什么样的公司应该退市?显然,这是一个容易回答又难回答的问题。这很容易回答,因为简单地说,任何不符合上市要求的企业,如果已经上市,就应该退市。不容易回答的是,怎么能认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呢?例如,企业只要有违规行为就必须退出市场,或者只有违规行为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时才需要退出市场。在实践中,信息披露是违法的,可以分为主观故意和过失。
显然,一个企业通常不可能因为任何一种信息披露违规而退出市场,因此会出现规模问题。也就是说,信息披露违规程度可以定性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要求,必须退市。如果秤太松,它就不会工作。如果太严格,就行不通。毕竟,关于公司治理有很多线索,要确保万无一失并不容易。如果我们稍有疏忽就要退出市场,结果不仅会过于宽泛,而且不利于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它也可能导致一种只求功德的保守心态,其效果可能并不完全积极。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实际情况,退市制度是在初始阶段按照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模式建立的,以客观的财务和交易指标为重点。起初,由于对财务指标的明确要求,许多管理不善的公司被摘牌。因此,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数十起上市公司退市案件。后来,一些企业学得很好,掌握了财务调整的技巧。此外,地方政府也有很强的“守壳”动机,因此很少有企业因为不符合财务和交易指标而真正退出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加强对企业欺诈上市、信息披露违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将其纳入退市政策的监管范围。事实上,这个退市政策(征求意见稿)的一个关键点就在这里。
当然,由于很难直接量化相关情况,需要大量的主观判断,这就对退市政策的制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就是说,作为系统本身,它应该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样人们可以一目了然。这不仅是企业行为的一条红线,也是对投资者的一个明确提醒,可以有效抑制市场上曾经存在的“问题股票”的投机行为。更重要的是,退市政策可以警示市场,上市公司的行为受到严格监管,上市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其运作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营状况不佳、缺乏可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各种违法行为都可能成为企业退出上市公司阶段的机会。这方面的明确标准可以被视为对企业的警告,对投资者的教育,当然也是对市场的保护。能够发挥这一作用的退市制度显然是投资者所需要的。
建立目标明确、规模适度的退市制度,能够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是当前市场平稳运行的需要,是提高市场运行质量的需要,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人们对引入一种新的、相对完善的退市制度寄予厚望,期望它在市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是沈万红元(000166,诊断学)(香港股票00218)证券首席分析师)
标题:桂浩明:A股需要什么样的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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