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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7日上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被告人武传江、牛振才持枪抢劫金店事件。 对被告人武传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处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对被告人牛振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决定执行死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 命令二被告赔偿民事原告的葬礼费用、医疗费等损失。 被告人武传江当庭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据审理,去年6月至7月,被告武传江、牛振才计划在鄂尔多斯实施绑架,在山东省高唐县家中共同改造3支枪。 同年8月3日,两名被告人租用受害者院某车辆准备抢劫金店,途中杀害了受害者院某。 后二被告驾驶抢劫的车辆行驶到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町国贸百货店北侧“周六福金店”,持枪抢劫金宝饰品53件,开枪打死金店老板受伤逃走。 被告武传江开车行驶到荣乌高速公路紧急避难国道时,一起焚烧了抢劫的车辆和受害者院某的尸体。 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逮捕了两人。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武传江、牛振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共同抢劫28.06万元财产,金额巨大,为了抢劫财产,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人武传江被告、牛振才被告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的罪。 两个被告人因共同犯罪犯了几罪,要数罪惩处。 两个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差,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严惩,法庭随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原标题:《【焦点关注】伊金霍洛旗“803”武装抢劫金店事件一审判决》原文

标题:热门:【聚焦关注】伊金霍洛旗“8·03”持枪抢劫金店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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