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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则,就没有方圆。罪刑相适应的制度安排是资本市场一系列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这部分规则,整个市场很难安心前进,许多改革创新措施也很难推进。在这方面,应该加快建立这些规则。
今年,中国资本市场的登记制度改革无论是符合理论的方向性要求,还是应对当前国内外发展形势的迫切需要,都将取得长足的进步。
不用说,注册制度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敏感点”。事实上,让投资者敏感的不是注册制度带来的股票供应量的增加,而是对劣质公司的担忧。如果投资者的这种担忧得不到彻底解决,那么如果登记制度改革得到充分实施并最终取得成功,就很难得到根本保证。
要解决投资者的这种担忧,必须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真实充分的信息披露;第二,制度安排严谨,罪与罚相匹配。前者可以解决底部质量差的公司的筛选问题。根据充分披露的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综合认知能力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然后行使自己的“投票权”,有价、有进有退;后者可以对那些上市意图不佳的人产生足够的威慑,甚至那些有幸“突围”的人也会因无法再翻身而受到惩罚,同时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这两点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经过市场内外多年的不断努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在信息技术和新媒体形式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多层次的信息披露生态系统逐渐形成;投资者越来越有可能通过多种渠道和维度获取上市公司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需要大力推进的是学科体系的全面完善,这方面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注册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和中国资本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难以保证。
两会召开之际,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再次提出加快修改刑法的议案,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范畴,并将最高刑罚提高至无期徒刑。这是王建军第三次力主严惩欺诈性分销。平心而论,发行欺诈与金融欺诈甚至盗窃并无本质区别,但由于现行法律的限制,前者的犯罪成本远低于后者,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威慑作用,一些轻微的犯罪冲动很难得到根本抑制。
中国资本市场已经走到了今天,这种惩罚——制度安排的底层性质,不仅不能满足全面实施登记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而且也很难为市场的制度安全保驾护航。没有规则,就没有方圆。罪刑相适应的制度安排是资本市场一系列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这部分规则,整个市场很难安心前进,许多改革创新措施也很难推进。在这方面,应该加快建立这些规则。
标题:证券时报头版评论:罪罚匹配的制度安排应该提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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