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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人大将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行为纳入立法监管轨道,不仅在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开创了先例,而且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可以为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供样本,起到有效的借鉴作用。
作者:凯威财经(凯威财经)作者:莫凯威
最近,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突出地方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将地方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风险警示纳入地方政府的立法轨道。 对违反上述要求,未按规定纠正或纠正的,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3月26日封面新闻)。 看到这个消息使人精神焕发。通过人大将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纳入立法监管轨道,不仅在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开创了先例,而且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可以为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供样本,起到有效的借鉴作用。 从目前来看,四川省政府已经将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纳入地方立法监管的轨道,这确实释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
目前,中央和地方实行“两级监管机制”,中央财政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由中央垂直监管机构监管,地方政府批准的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监管,有利于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限,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然而,随着金融创新引发的新金融形式的出现,地方政府批准和监管的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中小金融担保公司等大多由地方政府审批和监管。
目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现状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但专业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特别是一些监管权力没有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明确界定,导致一些监管漏洞被一些非法金融机构利用,如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案件,不仅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带来监管压力,还可能诱发地方金融风险。
显然,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和监管机构的行为,不仅可以促进地方金融风险的防控,还可以保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顺利运行,这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造福于地方人民的好事。
此外,将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和监管行为纳入立法轨道,可以避免地方金融机构无法跟踪非法经营行为的尴尬监管局面,增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法律约束力;
而且,它可以有效地监督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避免监管中的不作为和弊端,真正激发监管机构积极监督和严格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对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有效治理,从根本上防止地方金融秩序混乱的再次发生。
最重要的是通过立法加强地方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对客户进行风险预警的责任,这抓住了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重点,也是地方金融机构引发金融混乱的“七寸”。
例如,规定地方金融机构应依法开展业务,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并向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介绍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当地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文字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并充分提示风险。
地方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未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信息、提示可能影响其决策的风险的,由省人民政府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立法处罚无疑会增加地方金融机构的非法经营成本,增强金融监管的法律威慑力,促使地方金融机构增强守法和合规管理意识,不断提高地方金融机构业务信息的透明度,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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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莫开伟:金融组织经营乱象立法监管释放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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