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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配置依据主要是: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或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存量及绩效评价结果;政府财力和债务状况等。此外,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作为融资的抵押物。
点评: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有限的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住房新就业人员和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在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观念、完善租赁市场等多种功能。然而,由于其公益性,通过低于市场的租金收入来弥补高投入成本需要很长时间。因此,地方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不高,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市场仍处于探索阶段。
《暂行办法》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财务管理和报告作出了详细规定,贯穿于公共租赁住房从配置到使用再到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链,公共租赁住房进入了有章可循的新发展时期。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管理原则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即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所有者在很大程度上不参与其运营和管理。由专业第三方公司管理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将大大降低运营成本,有助于实现“高效利用”的管理目标。
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基础中的“政府财力和债务状况”,意味着政府在按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应尽力避免造成过度的财政负担。过去,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发生非法抵押,影响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困难人群住房功能的发挥。根据《暂行办法》,“建设单位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这意味着公共租赁住房应明确住房保障的属性,消除公共租赁住房的混乱,提升住房保障功能,完善租赁市场。
标题:公租房管理有规可循 保障住房重在保障居民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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