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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除了夫妻间人身、财产权的相关纠纷,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也是离婚案件的重要争议焦点,其涉及父母探望权、抚养权以及未成年子女自身健康成长应当享有的相关权益,因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特别重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些未成年子女往往被动接受与父母分开的结局,甚至面临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自己的情形,司法实践当中,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探寻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难。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未成年子女的的真实意愿表达受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立法者在法条中明确标明了“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原则,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却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这是因为,未成年子女正处于心智发展不成熟、表达能力欠缺的阶段,极易受到外部其他因素的干扰与影响,所陈述的“意愿”未必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其次,“父母本位”观念对未成年人子女保护造成破坏。一般来说,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权益问题,理应优先从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优先原则难以完全贯彻和落实。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便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归根究底,上述规定实际上依然是从“优先考虑父母的利益”这一点出发的,并未将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或者利益优先考虑。

再次,抚养费支付制度欠缺保障。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金额主要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的,但最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通过双方协商得到的抚养费数额往往不能涵盖未来的诸多变化。不仅如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支持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这就容易导致后期抚养费不足等问题,再加之后期诉讼成本高、相关程序较为繁琐,尽管子女有权请求有给付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最终往往不得不放弃主张。另外,实践中有很多父母会为了减少应当给付抚养费数额而采取欺骗手段谎报自己收入,增加了法院的审核负担。

最后,司法作为解决社会公众纠纷的理论上最终途径,其本身力量实际上不足以解决纷繁复杂的人际纠纷,尤其是人身属性相当浓墨重彩的婚姻家庭案件,正如契约不可能穷尽现实的可能性,离婚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一个破碎家庭的全部纠纷。子女会不断成长,父母双方也会各自拥有独立的生活,现实千变万化,总有源源不断的碰撞、摩擦,这导致法官在处理家事案件中涉及抚养权的相关部分往往处在“有心无力”的局面。加上基层法院本身案多人少、压力倍增,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庭上的辩驳等最终在有限的审限期间内完成案件的办理,往往还承担着对未成年人做心理疏导的“心理咨询师”的责任,由此,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保护仅仅依靠司法力量是单薄的。由此,诸如社区、妇联、街道办等机构应当对有需求的家庭及时进行帮助、开导、调解,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


标题: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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