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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离婚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然而,在这段关系的破裂中,最易受伤的往往是那些尚未成年的子女。他们作为弱势群体,一方面既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同时也更容易成为父母剑拔弩张的对峙中最无辜的牺牲品。如何在离婚纠纷中有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自然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24年7月25日,“温馨港湾”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发展成就观察团成员走进人民法院,有幸邀请到现专门从事诉前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退休法官缪法官,就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在法律权益保障方面的现状、困难进行了探讨。此次访谈不仅揭示了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为未来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宝贵的学习、借鉴思路。

首先,访谈从案例切入,通过缪法官对她亲身经办的印象深刻的案例的讲述,揭露了目前离婚案件中“执行难”的困境。在2000年左右,一对离异同居的夫妻,女方未经男方同意生下孩子,随后男方通过DNA鉴定确认父子关系。在抚养权判决中,考虑到女方无固定收入和住所,孩子被判决给男方抚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女方偷偷带走孩子,导致抚养权执行受阻,凸显了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题。

法院判决虽解决了法律层面的抚养权归属,但在执行层面,特别是涉及情感纠纷时,司法力量的局限性明显。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不仅依赖于法律判决,更需社会、家庭等多方面共同努力,以解决情感纠葛,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接着, 缪法官着重强调了离婚案件当中法院普遍着重考虑的三个方面: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便于小孩生活教育、生活环境改变是否会影响小孩。而贯穿始终的原则便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就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处理涉及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财产继承权等纠纷时,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成为核心考量。

《民法典》第1084条还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日常学习生活已具备一定程度的认知,可以实施与其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探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是尊重孩子主体地位、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体现,也与《儿童权利公约》中“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的精神契合。

由此,实践中,在确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时,一般均会主动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其中,如何确保该意见即孩子的真实意愿,就需要法官在询问方式上作出选择并对回答内容进行甄别、评判。不过,如何在已有未成年人子女意愿情况之上确定抚养权,其划分实际上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孩子意愿的确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考量因素。但其他因素,“父母双方各自的家庭条件”、“是否有稳定工作收入来源”、“是否有固定住所”等仍需要纳入考虑的范畴。具体来说,父母一方的不良行为(如酗酒、吸毒、家暴)对抚养权判定有显著影响,法院在考虑抚养权分配时,将重点评估这些行为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活教育。

实践中,确保抚养费及时、足额支付与探视权的实现,是司法实践中的两大挑战。在抚养费具体数额的问题方面,缪法官表示,其基本原则为——不随子女生活一方按照其每月收入25%-30%酌情考虑,教育费、医疗费凭实际发生的票据,原被告双方协商承担,一般情况下各半承担。其中,教育费包括学费、学杂费,但是补习班费用不支持。法院往往通过直接划拨银行账户款项等措施,以应对抚养费拖欠问题。而探视权执行则需首先考虑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置于首位,确保探视安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当然,目前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仍然面对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

首先,执行难题与司法力量的局限: 法院判决虽明确了抚养权归属,但在执行层面,特别是涉及情感纠葛时,司法力量的局限性明显,如一方家长抢夺或藏匿子女,法院执行能力有限。司法实践也无法一劳永逸地保障后续情况。

其次,社会支持体系的缺乏: 为克服执行难题,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至关重要,包括与妇联、民政等部门的合作,以及引入心理辅导、社工服务等,以提供综合性的支持与援助。

综上,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情感、社会支持等多方面因素。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与原则标准,为我们提供了深入理解这一问题的视角。然而,面对执行难题与法律体系的局限性,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以及不断优化法律政策,成为未来改进的关键方向。通过多主体、多层次、多角度的努力,能够为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标题:筑牢司法保障网,守护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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