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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和技术委员会的接受和审查正在有序和紧张地进行。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轮已经受理了近100家企业的申请,发出了70多份询盘。一些企业已经提交了第一轮询价回复。
从接受度来看,申报企业一般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够反映现阶段我国科技创新企业的整体现状,具有较强的科技属性和良好的成长性。可以说,科委的成立和试点登记制度是稳定和正常的。
但是也有一些不尽人意的方面。目前,公开招股说明书的质量参差不齐,与试点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市场各方的预期仍有一定差距。例如,科技创新相关事项和风险因素披露不充分、不到位,风险披露变成了自我表扬。有些招股说明书没有使用事实的描述性语言,而是使用营销的宣传性语言,这有美化甚至夸张的嫌疑。更严肃地说,这种情况被怀疑是欺诈。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表示,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于如何按照试点注册制度的改革理念,在发行和上市过程中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要求,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和执行力。
科技板块的申报材料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一些媒体和舆论甚至质疑一些企业隐瞒重要事项、信函不实,涉嫌欺诈上市。虽然这些问题需要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和筛选,上市申请并不等于最终上市,但这种现象仍然值得监管部门高度警惕。有必要对潜在的和可能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持警惕并予以关注。
科技创新板实行更具包容性的市场体系,这不仅是适应科技创新企业特点的需要,也是改革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一种尝试。然而,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包容性是对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的宽容,而绝不是对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的“诚意”和“责任”的宽容。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容忍创新失败,但绝不能容忍欺诈。
目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周围的规则体系。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止有不良意图的不良企业的脱逃,特别是为了杜绝虚假发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创业板的成功启动,还需要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体系,形成监管部门、社会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力,对有欺诈意图的企业保持高度的威慑力。
首先,我们必须确保这些规则在实践中始终得到严格执行。这一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计质询中得到了很好的反映。在对70多名申请人的第一轮调查中,上海证券交易所遵循“全面调查、突出重点、合理怀疑、压缩责任”的原则,平均向每个企业提出40多个问题,力争“问一个真正的公司”。关于“合理怀疑”,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它非常重视申请材料中的财务数据是否合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能否相互验证等。,并专注于查询不一致之处,努力防止和阻止恶意非法行为,如欺诈性发行和虚假陈述。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就保荐人审核不严格的问题采访了相关保荐人。
其次,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的作用。与传统市场相比,科技板块具有更先进、更开放、更透明的系统设计。“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计理念和全面开放接受和审计过程的实践,为社会监督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监管当局应该更加重视社会监督的力量,尤其是舆论监督,并保持更大的宽容。
第三,对于那些有主观恶意的人,监管当局必须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他们进行严厉惩罚,绝不姑息。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对于欺诈发行等行为并不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手段。在交易所层面的规则中,欺诈性发行属于“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强制退市的情形之一”。在中国证监会层面的规则中,对于欺诈性发行和欺诈性上市,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五年内拒绝接受发行人与公开发行证券相关的文件、禁止相关责任人进入市场等措施。特别是,对于有欺诈行为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会被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果“强制回购”这一惩罚手段能够辅之以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则并无条件执行,无疑会对欺诈者形成威慑,最大限度地遏制潜在的无形犯罪意图。
第四,为适应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有必要尽快进行调整,对欺诈发行等犯罪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集体诉讼制度在市场上讨论已久,应进一步研究,尽快形成可行的形式和途径,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合法权益保护手段。
打击犯罪是对诚实守法的鼓励。对欺诈的严厉惩罚意味着对真正创新企业的支持。
标题:中国证券报:科创板不包容“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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