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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随着科技板块的发展,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将逐步更新,并逐渐从科技板块覆盖整个资本市场。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行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院长林等参加了会见。

这是最高法历史上第一个系统、全面的专门针对资本市场基本制度改革而制定的司法文件。《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17项措施:依法保障,顺利推进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依法增加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和完善与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作者最感兴趣的是发行人的责任标准。仔细看发行人在第17条的规定,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但围绕它的中心是信息披露。

第一步是对发行披露提出更高的要求,司法机关将关注信息披露是否简单易懂,普通投资者是否容易理解。信息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可以说,资本市场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质上都源于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透明。不透明的信息使市场投资者无法了解企业的真实业绩,甚至被虚假消息所欺骗,导致对股票价格的误判,从而导致投资者无法识别或获取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一方面,投资者将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投资,这将面临比平时更大的风险。此外,企业的价值无法在市场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信息不透明也将使管理层更容易管理信息,这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尤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包括货币补偿、在职消费等)。),具有信息优势的管理层会故意隐瞒不利于公司股价的“坏消息”,从而加剧当前的信息不透明状况。

盘和林:科创板17条意见,信息披露违法责任得到夯实

在严格监管的情况下,要求信函简单易懂实际上是为了进一步增加市场透明度。面对企业发布的财务报表甚至预测信息,有时连专业机构投资者都很难发现隐藏的信息,更不用说普通投资者了。因此,这一规定不仅规范了市场运行的基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当然,提高对信息的理解也降低了变相参与资本市场的门槛,更多的普通投资者将具备这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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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它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指示发行人从事欺诈性发行或虚假陈述,则直接决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在证券欺诈发行中,如果发行人的高管和核心人员通过特殊资产管理参与配售,他们不能享有与普通投资者同等的补偿权利。对公司信函封面欺诈的处罚直接针对股东或高级管理层,从源头上遏制欺诈性发行和虚假陈述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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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责任分解相对应的是惩罚的最终规定。对于在分配登记申请中骗取分配的,既要追究刑事责任,又要从严,要严格控制缓刑,并依法加大罚款等经济制裁力度。经济问题必须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限制违法者的市场参与和收取巨额罚款是最有效的治理手段。同时,《意见》也严格控制了缓刑的适用,可以说是处罚力度和处罚执行双管齐下。可以想象,在随后的案件处理中,它将更接近于对金融犯罪的零容忍,并将对犯罪人形成更强烈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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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对发行人的规定外,《意见》还明确了保荐人、投资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以及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与科技板块上市公司相关的案件将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管辖。同区集中管辖和审判大大降低了法律成本,提高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实现了裁判标准的统一。这样,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可以在过去的案例中进行比较参考,确保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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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委员会刚刚成立,并采取了17项措施来保护它。最高法还规定,除了文件中对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特殊要求外,其他要求也适用于a股。事实上,随着科技局的发展,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将逐步更新,并逐步从科技局覆盖整个资本市场。

标题:盘和林:科创板17条意见,信息披露违法责任得到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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