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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板相比,科技板块实行注册制,门槛较低,日内交易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这是其市场化程度提高的表现。然而,有些人担心是否会有更多的违规行为。这不仅败坏了科技局的声誉,也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甚至干扰了金融供给侧改革的推进。
增加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
解决不对称问题
人们有这样的担忧也是合理的。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由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客观上,违法收益明显大于违法成本的情况屡屡出现,使得各种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抑制。因此,要求修改法律和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的呼声很高。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对相关处罚尺度进行了调整。但是,由于《证券法》仍在审议中,尚未通过,其部分内容的修改需要以《刑法》相关条款的修改为基础。因此,目前,从操作层面来看,对于各种证券违法行为,我们不能像预期的那样施以严厉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从司法的角度保证科技局的运行确实是一个大问题。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行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重点从高院司法意见的角度提高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违法成本,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努力解决违法所得与违法成本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具体而言,根据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科技委民事责任制度安排,明确规定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发行人进行虚假发行或作出虚假陈述,应责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
众所周知,在以往的制度安排中,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虚假上市或虚假陈述行为,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予以处罚,其中之一就是对发行人(即上市公司)处以罚款。这种罚款客观上是由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支付的。换句话说,罚款越多,无辜的中小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就越大。这样,作为一种惩罚犯罪的行为,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了“两种伤害”,这显然是不恰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意见,罚金刑的对象由上市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现了犯罪主体与处罚主体的一致性,既能威慑违法者,又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下,
维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例如,目前,在某个发展阶段的某些企业所需要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允许实行股份相同但权利不同的ab股份制度。然而,在此基础上,如何防止滥用权力、少数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意见中明确指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上市公司根据同一股份不同权利的规则所通过的相关决议将无效。如果上市公司的资产以这种方式支付,上市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公司不起诉,其他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这种制度安排对于维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小股东权力的无限扩张,将他们牢牢地束缚在法律的牢笼中,仍然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它也填补了空以往制度安排中的一个空白。
我国《证券法》正在进行修订,加强对证券犯罪的处罚无疑是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针对科技局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相应的意见,提出了当前环境下对科技局可能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解决了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重大司法难题,同时提出了依法治理市场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罪刑对象错位的问题,顺应了民意,也代表了未来证券法律法规的发展方向。这将对促进科技板块的顺利启动和健康发展,对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有序推进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沈万红源(000166)(港股06806)证券)
标题:桂浩明:高院的科创板司法解释透露了什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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