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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被许多进出口企业视为一种安全系数高的结算方式。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这种支付方式已经开始变得不可靠。
信用证以银行信用担保商业信用,并在销售合同关系之外形成独立的银行单据法律关系,解决了国际货物销售中的货款支付问题。
对出口企业来说,当货物在海上漂流时,无论是自然灾害(货物损坏)还是人为灾害(买方拒绝接受),只要单据交付符合要求,他们就可以安全地从银行收回货款。
对于进口企业来说,虽然货款是预付的,但货物可以由银行传送的产权证(提单)来控制。
信用证作为一种常见且安全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方式,并非完全无风险。本文从进出口企业的不同角度,对如何防范信用证风险提出了一些建议。
信用证的基本流程和主要类型
信用证是开证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付款的书面证明,即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相互一致。
信用证包含对交易单据的类型、内容、要求和提交时间的规定,可视为单据交易合同,至少包括三方:买方(进口商/申请人)、开证行(应买方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和卖方(出口商/受益人)。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卖方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出售给开证行,开证行将单据转卖给买方,买方凭单据从承运人处提货。与此同时,可能会有“中间人”与银行谈判,以增加信用证的流动性;也可以有一个“担保人”保兑行来担保开证行信用证的付款义务(见附图)。
△信用证双方的关系和过程
有许多方法来划分信用证。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提示对象,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在不可转让信用证下,出口企业只能向买方的开证行提交单据;在可转让信用证下,出口企业可以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进行议付。如果指定银行是任何一家银行,它可以选择任何一家便于操作的银行提交议付单据。
根据付款条件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长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意味着银行在受益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都是由银行在受益人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的,区别在于前者附有远期汇票。
根据受益人的权利是否可以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在可转让信用证下,开证行授权银行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中间人)的请求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最终买方)。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代替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并在原信用证下提取差额。
信用证的两个基本原则
独立抽象和严格遵守是信用证的两个基本原则,是确定信用证下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确定银行是否遵守单据或单据不符的基础。
独立性和抽象性原则
独立抽象的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银行信贷独立于商业信贷。具体而言,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订立的基本贸易合同,基本贸易合同项下的违约、索赔和争议不影响信用证项下的付款;银行对相符提示或单据不符的判断应该是独立、中立和客观的。如果银行认为构成不符点,即使申请人愿意接受不符点,银行也有权拒绝付款;相反,如果银行认为不构成不符,即使申请人认为是不符,银行也有权对外付款。
第二,单据独立于货物。银行只处理文件,不处理文件中涉及的商品、服务或其他行为。即使货物实际上完全灭失,只要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仍将付款,损失索赔的责任将根据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权利和风险转移的原则确定。
第三,开证行的支付义务独立于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其他债务关系。开证行不能因为申请人在银行有其他债务而拒绝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和承兑义务。
严格遵守原则
严格相符原则规定了“相符提示”的相符程度。一方面,严格相符是指表面相符和非实质相符,即银行没有义务审查单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准确性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严格的对应关系不是“镜像”对应关系,而是允许文档和单个文档之间的“不完整对应关系”,这不会导致歧义和冲突。这是受益人准备文件和银行审查文件的基本原则。例如,合同和信用证规定钢材表面轻微的腐蚀是可以接受的,而sgs检验报告显示一些钢材表面有轻微的锈迹。尽管sgs检验报告中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描述与信用证并不完全一致,但所表达的内容之间并无冲突,理解上也不含糊,因此应认为它们是一致的。
出口企业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选择信誉良好的开证行
开证行的信用状况是出口企业的首要考虑因素。出口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限制开证行,或在签发合同前调查开证行,以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一般来说,国际商业银行专业能力强,注重自身声誉,因此可以被视为发行银行的首选。
如果买方只能在小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很难替代资信较高的开证行,出口企业可以考虑要求开证行向资信较好的其他银行寻求保兑信用证,以确保收汇安全。
选择适当的信用证类型
出口企业应根据买卖双方的需要和合同货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信用证。如果出口企业注意单据提示的便利性,他们可以考虑可转让信用证并选择最近的议付行。如果买方需要融资,或者货物生产周期长,那么我们可以考虑远期信用证,分期付款。但是,有必要尽可能降低最终支付的比例,以降低支付回收的风险。实际上,可转让信用证可以用于与中间商的系列交易。如果出口企业是第二受益人,由于转让银行和第一受益人的增加,其自身的利益在单证更换过程后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应谨慎对待可转让信用证。总之,在选择信用证类型时,应遵循“可转让、不可转让、即期而非远期、一次性不分期”的原则。
合理确定最晚装运日期、信用证期限和提交期限
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三个重要日期:最迟装运日期、信用证期限和交单期限。一旦逾期,银行可能拒绝付款,甚至买方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一方面,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生产、采购、库存、检验和交货效率,与进口企业协商合理的交货日期;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在与进口企业谈判确定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限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取得承运人正本提单的时间;(2)准备或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所有文件的时间;(三)向银行申请议付或办理出口收单手续的时间(如有必要);(4)一旦文件中存在差异,修改文件并重新提交的时间;(5)货物运输的时间。
重视并全面审查信用证草案
一般来说,进口企业将向出口企业发送信用证草案,出口企业将检查其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如果没有异议,开证行将开立信用证。一旦开出信用证,在修改之前,它必须执行与信用证相同的程序,导致成本和时间的浪费。因此,出口企业应重视对信用证草案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复习过程应该逐字逐句,全面细致。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单据是细节的组合。忽视小细节很容易导致拒绝付款的后果。
第二是检查信用证草案中是否有“软条款”。“软条款”是指进口企业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设定一些条件或条款,使开证行的付款承诺不确定。信用证是开证行兑现相应单据的坚定承诺,而“软条款”使出口企业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因此一旦发现,应立即修改或删除。
在实践中,许多出口企业依赖通知行对信用证进行审查,但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行只对信用证条款进行表面审查,没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
准备好的文件应尽可能与信用证一致
在实践中,关于不符点的争议层出不穷,这是因为不同的银行对“严格遵守原则”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单据审核的标准和尺度也不同,所以对同一套单据和同一问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尽管国际惯例要求银行坚持“表面相符”的标准,但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符点的可能性,无论是出口企业自己出具的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受益人证明,还是第三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应事先通知第三方信用证对单据形式和内容的要求),所有单据都应与信用证保持完整的一一对应关系,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或更改
妥善处理银行拒付
首先,出口企业应在提交单据的委托书中注明银行对不符单据的处理方法。根据ucp600第16条的相关规定,银行处理不符单据有四种方式:a .银行保存单据,以备提示人进一步指示;开证行保留单据,直到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放弃,或在同意接受放弃不符点之前收到提示人的进一步指示;银行退货单据;D银行将遵循之前从演示者那里获得的指示。出口企业应尽最大努力要求银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采取“A”或“B”的处理方式,以便争取时间修改单据或与进口企业协商放弃不符点,避免超过提交单据的期限或信用证的期限。
其次,一旦发现不符点,出口企业应尽快根据银行要求进行修改,并在提交单据的期限内重新提交单据。如果单据不能修改,尽快与进口企业协商,并要求银行接受不符点;如果银行不接受不符点,它要求进口企业尽快修改信用证或直接支付货款。
最后,如果上述补救措施无效,出口企业可以认真审查银行拒付通知的有效性,如果构成无效通知,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有效的拒付通知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通知是在有效期限内发出的。有效时间为开证行/议付行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
其次,通知必须具备三个要素:(1)明确表示拒绝兑现或谈判;银行拒绝支付的所有差额;银行如何处理差异?
进口企业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注重防范信用证欺诈
进口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证风险是卖方欺诈。信用证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欺诈情形:
(一)受益人伪造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毫无价值的;
(三)受益人与签发证书的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虚假文件,但不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信用证欺诈案件。
当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行为时,信用证丧失其独立性,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暂停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值得注意的是,停止付款信用证需要更长的时间。一旦银行善意地接受、兑付或议付信用证款项,即使存在欺诈,法院也不会允许信用证被停止。当然,如果有证据表明银行的承兑、承诺或议付不是“善意的”,进口企业仍有权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银行是否诚信。第一,银行是否知道存在贸易欺诈,仍然接受和支付,即它有主观意图;第二,银行在文件审查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过失,即没有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
合理设置文档类型和内容
对于通过银行预付货款但无法控制货物的进口企业来说,单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每一份单据都有不同的功能,提单可以证明产权并确定货物的表面状况,商业发票可以确定货物的价值,质量证书可以证明货物的初步质量状况,等等。
进口商应根据货物的属性和自己的需要,设定提交文件的类型和具体内容。一方面,文件的类型应该改进。除了运输单据、保险单、发票、汇票等基本单据之外。,应要求受益人尽可能提交其他文件,以充分反映所交付货物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单据的内容要全面,避免信用证议付单据的简单化,使银行对单据的审核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有效防范买方付款风险的作用。
要求卖方提供担保
信用证更能保护出口企业的托收利益,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向银行出示单据立即获得付款。然而,进口企业能否按照合同如期收到货物,尤其是生产、安装、调试和运行周期长的货物,如机械设备或大型船舶,仍不确定。
为了保证卖方的履约行为、产品质量和后续质量保证,进口企业可以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担保,如银行预付款担保和银行履约担保,也可以要求卖方申请与其自身受益人开立备用信用证(功能类似于银行保函),以降低卖方的违约风险。
使用“装运港离岸价”条件
如果在合同中使用“目的港到岸价”,承运人很容易按照托运人的指示行事(如配合托运人无单交货),损害进口企业的利益。进口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使用销售合同中的“fob装货港”条件,买方应租船订舱,控制承运人,避免无提单、无货币和无货物空.交货
合理利用文件中的差异
单据是进口商在看到货物之前了解货物状况的唯一渠道。根据基本贸易合同,单据不一致可能构成违约或欺诈,因此银行单据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对识别出口商的违约或欺诈风险起到了作用。一旦发现明显不符,进口企业可以要求银行暂停支付货款。一方面,它可以获得与出口商谈判和讨价还价以及解决基本合同纠纷的时间和谈判优势;另一方面,它可以及时避免因欺诈而造成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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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王燕:进出口企业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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