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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全面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全面了解和掌握个人资产负债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应逐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依法合理免除自然人的合格消费责任,最终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由此可见,个人破产制度率先试点是一个高概率事件,也是推动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建立的重要一步。

目前,我国有必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从全球来看,发达市场国家的破产制度一般由企业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组成,它们共同构成了一般破产制度的“两条腿”。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只是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企业破产制度,而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一直处于法定的空白色状态。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有必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皮海洲:个人破产制度试点需要慎行

然而,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消息引起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中国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将为“老来”偿还债务提供一个合法的途径,从而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包括银行的债权被“老来”合法“剥夺”。毕竟,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作为债务人,即借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调整其财产债务,免除债务,并在破产过程中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虽然个人破产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不还债,但当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可以逃避一些债务。

皮海洲:个人破产制度试点需要慎行

出于这个原因,许多人都担心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消息。就主管当局而言,启动个人破产试点制度需要谨慎。毕竟,目前我国的信用信息建设有待完善,个人财产和负债无从知晓。在这种情况下,宣布某某破产很容易给“老赖”一个机会。

根据国外的做法,宣布破产的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的生命将受到限制。例如,在澳大利亚,一旦宣布破产,就意味着债务人放弃所有金融和资产控制权,将其交给受托人。根据澳大利亚现行的《个人财产保护法》,破产个人名下的家庭住房不在财产保护名单上。换句话说,破产可能会导致出售家庭住房来抵消贷款。此外,在宣布破产后,如果债务人想离开该国,必须获得受托人的批准。但是,由于破产人的破产期限通常为3-5年,一旦到期,就不受此限制。

皮海洲:个人破产制度试点需要慎行

因此,要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全面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全面了解和掌握个人资产和负债,包括当事人的收入来源、住房等资产的构成以及个人投资。如果这些基本信息不能得到有效掌握,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将成为一条没有水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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