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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上市公司是否可以考虑取消内资股和外资股的区分,当然,股东仍然可以分为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这是由地理位置来区分的。
促进
熊金秋
近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h股公司非上市股票全流通申请指引》等文件。符合条件的h股公司和拟申请h股首次上市的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申请“全流通”。
此前,内地企业通过h股上市,h股被分为不同类别。1994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14条和国家改革委员会《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规定,公司以人民币向境内投资者认购的股份称为境内股份;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外币认购股份称为外资股,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内资股由中信证券集中登记和存放,不能在h股中上市和流通,但可以转让。
h股全流通改革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单一h股公司。显然,a股+h股上市公司不存在全流通问题,因为它们的全流通问题已经在a股市场得到了成功解决。
h股全流通改革可以带来一些好处。此前,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内资股不能在h股市场流通。不完全流通市场显然不是一个完整的市场,这使得大股东、h股股东等国内股东难以拥有一致的利益。该公司在h股市场的估值普遍较低。h股全流通改革后,股价能够更好地反映完整完整的市场价格,国内股东与h股股东的利益更加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强大股东、管理层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一致性,进而改善公司治理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中国证监会指出,h股全流通应充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事实上,上述"基本条款"第80条规定,"用其他类别取代这一类别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被视为“变更或取消某一类股东的权利”的情形之一;第79条规定:“公司变更或取消类别股东权利的意向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由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分别在根据第81至85条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通过。”根据上述规定,内资股转换为h股甚至需要类别股东的批准,这相当麻烦。
在之前的h股全流通试点案例中,联想控股(港股03396)、AVIC(港股02357)和高伟(港股01066)均在试点前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不需要将非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有些甚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非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不是“变更或取消某一类股东的权利”。
笔者发现《基本条款》目前仍然有效且未被废止,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是,公司章程中的上述规定似乎与基本条款的内容有些矛盾,我认为这是法律上的一个小瑕疵。
我认为,“基本条款”是在1994年提出的,在过去的20年里,国内外证券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基本条款”可能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应及时修复和改进或用新文件代替;要将h股全流通改革从试点推广到整个市场,就要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外,据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h股公司“全流通”后,增发给境内机构的股票仍是境内股票。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这些内资股在其存续期结束后可能仍然没有在h股市场自由流通的权利,流通必须经过一些麻烦的程序,这就需要引入根本性的解决方案。
笔者建议,对于h股上市公司,是否取消内资股和外资股的区分应该予以考虑。当然,股东仍然可以分为国内股东和海外股东,这是按地理位置区分的。如果公司只在h股上市,那么无论投资人民币还是外币,所有股东都应该持有h股,这样就消除了他们之间的障碍,国内外股东持有h股上市流通也就顺理成章了。人民币和外币都是资本,所以不应该有高低之分,外币也不再稀罕。此外,有关方面一直在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不同货币的股东出资不应导致不同的股东身份和权力。
(作者是资本市场的高级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推动H股全流通应夯实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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