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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商务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的通知》,称商务部已于2018年4月20日将制定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经营监管规则的职责正式移交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港股03988)。

事实上,长期以来一直有传言称,典当行、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等“准金融”机构将置于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这的确是金融监管收紧的必然趋势。2017年,p2p网上贷款机构正式纳入原银监会监管范围后,对于一些互助黄金平台利用租赁和商业保理许可证开展业务的不良现象,仍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这一政策的出台,在整合金融监管资源、疏通金融监管渠道、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确实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盘和林:融资租赁管理职责调整 标志准金融监管升级

在监管当局进行调整之前,金融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都在从事准金融业务,但它们不同于银行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始终处于金融监管之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的深化,这些准金融机构的规模越来越大,其规模和风险逐渐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甚至风险也不比金融机构小多少。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7年)》,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本总额超过5700亿元,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和分支机构8261家,同比增长48%。事实上,实际开业的公司约有1600家,商业保理业务量达到1万亿元,融资余额约为2500亿元,仍处于高速增长状态

然而,在看似繁荣的背后,却存在着巨大的泡沫危机。事实上,这些金融公司总数超过20,000家,其中大多数并不从事实质性业务。根据商务部2016年的国家风险调查,在保理公司中,近8家已成为未开业的空空壳公司,一些公司正处于失去联系和过度经营的状态。这是准金融机构的另一个特征。融资租赁和典当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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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部门调整的背后,其实是行业认知的变化。

从行业本质来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都存在行业定位模糊的问题。尽管金融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原则上不是金融机构,但它们只能被称为“准金融机构”。然而,事实上,它们都是以债务为基础的业务,以商品流通为基础,逐渐异化为市场上真正的借贷业务。它们具有明显的财务管理属性,实际上可以被视为准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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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金融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的监管职责已正式划归银监会,但仍有可能采取双重结构模式,监管主体由当地财政局负责,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但是,无论谁是监管的主体,这无疑都会产生积极的金融效应。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统一监管和制定规则,实现监管全覆盖,形成监管合力,更好地促进准金融机构向正式“金融力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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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监管责任的分配并不是简单的权责转移,而是旨在提升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监管权力的统一只是监管提升的第一步。未来,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业的监管将更加严格,行业混乱的整治将加快。这不仅是当前监管形势所迫,也是纠正金融市场不健康趋势、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者是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标题:盘和林:融资租赁管理职责调整 标志准金融监管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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