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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企业投资项目事后监督办法》。作为我国投资领域第一种事后监管方式,这是政府部门监管理念和执法方式的重大转变,意义深远。
长期以来,中国对项目投资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从准备材料到完成审批的整个过程耗时长、手续多,有些项目甚至错过了最佳的市场增长期。客观地说,传统的审批方式不仅行政效率低下,而且具有很大的寻租权力空,这为腐败提供了土壤。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审批范围最小化、下放审批权限最大化”的原则,不断加快“配送服务”改革,投资领域的下放和下放力度堪称空.到目前为止,中央批准的项目数量减少了90%以上,受到市场参与者的广泛欢迎。
从审批到核准、备案,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带来了流程的简化和成本的节约,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改革的时滞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也给一些项目方带来了钻空.的机会例如,一个投资项目一旦完成了备案或审批程序,一些业主就有意无意地在以后的建设中起了“歪心思”,如随意改变建设内容、调整项目规模等。
简化管理和权力下放并没有完全放开。特别是在新的投资监管方式出台之前,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管手段和相应的法律支持,项目审批机构将处于尴尬的境地。即使发现了工程建设中的违法问题,也只能依靠环保、国土、安监等职能部门来执法,最终只能做到“一管一段”。
新的投资监管措施的出台填补了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使事后监管真正有章可循。该办法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作为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单位,可以据此直接对企业进行处罚,充分体现了国务院“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该方法还明确界定了项目监理的权限和内容,与规划、环保、土地、安全生产等其他监理部门的监理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以确保审批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缺位、不越位。
值得注意的是,对投资监管和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新办法的要求,在依托在线平台的基础上,监管执法人员不仅要善于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还要有分析判断各类信息的能力,以及及时发现和识别问题线索的能力。此外,执法人员应具备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
从事前审批到事后监管的转变降低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但监管只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目标是创造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商业环境。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市场主体的自我建构是不可缺失的。要通过事后监管,充分利用“信用中国”等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一路绿灯,一言难行”的积极激励机制,有效释放市场活力。(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顾阳)
标题:让监管真正有章可循 形成正向激励释放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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