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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mt.gox比特币交易所破产后,日本客户要求返还比特币。尽管该客户是比特币的所有者,理论上应该被返还,但法官并不支持这一请求。
作者: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日本金融技术考察报告三——日本“数字”货币立法的最新动向
日本在2016年修订了法律,增加了关于“数字”货币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洗钱,与国际反洗钱要求相呼应;第二,用户保护。这项立法的对象是“数字”货币兑换商,这主要是指与日元的兑换。不包括发行“数字”货币和比特币的人,也不包括交易记录器(不是比特币旷工,而是钱包开发者)和使用比特币交易的人。
以下将通过具体例子解释2016年立法的内容。
一、比特币交易场景示例及说明
日本的A公司从比特币交易所的B公司购买了10枚比特币。a公司通过b公司获得比特币,但它没有比特币的公钥和私钥地址,因此它是间接持有的。b公司直接拥有区块链比特币的账户,但a公司没有这个账户。所有操作都由b公司实现,因此b公司可以在没有a公司指示的情况下操作..如果乙公司误将10个比特币从甲公司转移到丙公司,数据将被窃取。无论是B公司的错误操作还是C公司的蓄意盗窃,C公司都违背了A公司的意愿,得到了A公司的10枚比特币..假设甲和乙是两家日本公司,丙是一家美国公司,丙公司将获得的比特币以适当的方式出售给中国客户丁公司,丁公司善意获得这10枚比特币。
森下哲夫教授解释了这个案例
二、问题及法律对策
在上述比特币交易场景中有三个问题。首先,在物业经理B公司破产后,A公司能否取回自己的比特币?第二,a公司可以要求c公司和d公司返还比特币吗?第三,如果甲和乙不都是日本公司,但乙是英国公司,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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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破产后,客户能要求返还比特币吗
杨东教授在财经事务署参与讨论
关于第一个问题,日本已经有过先例。日本mt.gox比特币交易所破产后,日本客户要求返还比特币。尽管该客户是比特币的所有者,理论上应该被返还,但法官并不支持这一请求。法官认为,所有权所指向的客体必须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个物理客体;(2)它具有支配的唯一可能性。很明显,比特币不是一种实物,区块链不是由它自己控制的,而是可以由每个人控制的,所以它不是排他性的。出于这两个原因,返还比特币的要求被驳回。
日本学术界有不同的声音。在日本法律中,物权客体只能是实物,但比特币等无形物是有价值的,日本应该对其进行调整。日本索菲亚大学的森下哲夫教授认为“数字”货币不是实物,而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日本的相关法律也应适用。区块链颠覆了现有的技术和财产之间的关系,因此价值和权利的定义应该重新考虑。
日本金融服务机构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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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跨境行为的适用法律
比特币易于进行跨境行为,因此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也是比特币在主张所有权时应该考虑的问题。从传统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物的所在地、债权发生地、开户金融机构的地址都是判断适用法律的重要连接点。比特币不是实物,也没有账号,因此很难适用传统的国际私法。在日本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正式讨论,但是森下次郎教授认为我们应该首先找到联系最紧密的地方。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如果“数字”货币是开放的,就有必要看经理在哪里,而如果“数字”货币是封闭的,就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比特币不符合上述情况,有必要考虑是否存在合约。如果有合同,将根据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则解决相关的产权问题;没有合同的,以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为准。
森下哲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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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运营商是外国公司的情况
日本对“数字”货币兑换运营商增加了相关规定,即使B公司在海外也可以适用。毕竟,这些公司都在国外。虽然有法律,但是否能够执行仍然是个问题。为了保护日本人民,此次法律修订也将海外经营者纳入了规制对象。
肖楚杜教授
根据日本法律,如果B公司没有在日本注册为“数字”货币兑换商,说服日本国民是非法的。日本公司A从英国公司B购买了比特币,但双方交易中涉及的比特币所有权仍不确定。上述日本的判例法是因为双方都是日本公司。如果一方涉及外国公司,日本的产权规定就不能直接适用,结论就会不同。
第三,日本立法遗留的问题
日本已将“数字”货币纳入其法律监管,但这并不完美,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日本对“数字”货币的定义;第二种“数字”货币的所有者享有什么权利?第三,不清楚哪种法律适用于跨境交易中的债权;第四,传统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数字”货币仍在讨论之中;第五,比特币间接与比特币交易所等“数字”货币运营商保持法律关系。
日本金融服务机构讨论
比特币有两种持有方式:第一种是直接持有。在上述情况下,丙公司的直接控股地址属于直接控股类型;第二种是间接持有型。间接持有型是通过交易所,具体地址我不知道。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属于间接控股类型。直接持有型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间接持有型的法律关系是将比特币交给公司,因此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是财产还是具体的东西存放在交易所,需要进一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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