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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中国现金贷款的代表企业——曲店在美国正式上市,其开盘价大幅上涨,现金贷款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01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风险和p2p网上贷款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清理整顿“现金贷款”业务活动的通知》(网上贷款整治办函[2017]19号),开展了网上小额信贷清理整顿工作,行业洗牌重组迫在眉睫。
现金贷款主要是2016年以来p2p在线贷款转型时代的一个新兴行业。存在各种巨大风险,已引起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高度重视。目前,监管部门下发的通知主要从“贷款资格”、“利率上限”、“贷款资金来源”、“银行业专项监管”、“加强各类非法机构处置”等方面对现金贷款业务进行了规定。《通知》为规范和整顿现金贷款秩序提供了一些指导意见,但在一些问题上仍有进一步改进的余地。因此,针对我国现金贷款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和《通知》的内容及一些不足,笔者对深化现金贷款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双重监管的长效机制。《通知》明确了现金贷款业务的监管主体(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并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三大现金贷款平台类别中明确了相应的职责分工。但是,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银监会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上,需要在国家层面上推进两个部门协调监管的长效机制和规范性立法,而不是单纯依靠单方面的部门文件来实现地方与中央金融监管职责的对接,从而更有效地应对包括现金贷款在内的各种新金融形式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二是规范现金贷款业务主体。笔者认为,有必要确立现金贷款业务主体的准入门槛,从企业综合实力、保荐股东声誉、业务范围和信息透明度等方面规范现金贷款平台。与国内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种牌照相比,网络小额贷款牌照更适合成为现金贷款业务的准入资格。就我国而言,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网络小额贷款许可证,才能在互联网平台上从事现金贷款业务。
第三,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基础设施。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推进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进一步建设,并向更多的企业开放;其次,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大力推进现金贷款平台等各种共同基金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初成立的100家银行征信,主要由央行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动,将央行征信中心无法覆盖的个人客户的金融信用数据纳入数据库,供互联网金融个人贷款机构参考,有助于提高行业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多贷”混乱局面。一方面,这种基础设施需要国家推动;另一方面,它需要引入市场力量来加快建设。
第四,适当控制借款人。该通知明确强调了现金贷款平台对贷款人的各种限制,但许多限制需要澄清和完善。我认为我们可以从美国2017年10月5日颁布的“cfpb终结器规则停止发薪日债务陷阱”中学习。
“借款人适宜性控制”中的几个关键决定因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评估。一是“偿付能力”,贷款前,贷款平台需要根据借款人的收入证明和消费记录,评估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在期限内偿还,以及还款后借款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和偿还重大金融债务。第二,“信用状况”,根据现有的信用记录,重点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意愿。第三,“贷款用途”的建议可以“借款人自愿告知并承诺担保”的形式进行。四是贷款金额上限不应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20%,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月收入证明。第五,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展期至少要偿还三分之一的贷款。这些措施将降低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的可能性。
第五,统一利率算法,重新设定利率上限。在实践和监管标准层面,利率存在两个主要问题,即“利率”与“综合资本成本”的矛盾,以及最高利率上限是否合理。首先,中国应尽快统一利率计算标准,以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为维护借款人权益,提高信息透明度,避免部分现金借贷平台的虚假宣传,摒弃“日利率、服务费、管理费、手续费”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通知》规定“综合资本成本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是明智之举。但是,相关法律中的“利率”限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即24%和36%的规定,即两条线三区)与《通知》中设定的“综合资本成本”存在差异。因此,监管机构有必要发布单独的规则来建立“综合资本成本”约束。
其次,笔者建议重新设定短期贷款利率上限。现金贷款业务是属于私人借贷还是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行业之间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可以引入最高利率豁免,重新设定短期小额贷款的利率上限。结合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和中国目前的国情,如果现金借贷平台的年化借贷利率在短期内低于36%,现金借贷业务将受到很大影响,大部分平台可能无法运营。同时,短期小额信贷是现金贷款的特殊性,适度的“高利率”有其现实合理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有必要重新设定短期贷款的利率上限,以保护现金贷款,即短期小额贷款合同。
第六,规范收藏行业。目前,我国缺乏相关的讨债法律法规,相关的讨债规范散见于各机构的监管规定中。规范我国追债业的具体措施可以参考美国的《公平追债法》,该法可以从追债主体、追债行为和实施机制三个方面进行限制;此外,英国金融行为监管机构(fca)发布的《消费信贷手册》中关于收债的规定以及日本《贷款行业法》中对收债方式和程序的限制也可以借鉴。
在上述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制定专门的讨债法,以明确监管的对象和主体。其中,明确监管主体是规范讨债行业和讨债市场的重要保证。我希望中国能够出台专门的收债法律规范,明确收债行业的主管部门,规范收债的三个阶段,具体包括收债前:收债机构获取与收债相关的债务人相关信息和沟通;采集时采取特定的采集方法;催收后:监管部门应及时对不当催收进行监督、检查和救助。
第七,开展相关风险预警和宣传教育活动。在金融风险预警和宣传教育活动方面,中国进一步推广了/0/。特别是,大部分现金出借人属于弱势和贫困人群,他们的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对相关财务知识知之甚少,一些财务收支计划混乱,缺乏风险意识。针对这一群体,我们应该开展风险预警和宣传教育活动。《通知》强调,“各地要开展风险预警教育,提高群众识别不正当和欺诈性贷款活动及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防范风险意识。”
在风险预警方面,现金贷款的实际信息和高风险往往被贷款平台故意隐瞒,贷款人使借款人无法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应首先要求现金贷款业务在贷款协议中注明风险警告和消费者帮助热线。其次是宣传教育。中国现金贷款监管机构不仅可以参照上述具体方法进行宣传教育活动,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应积极收集、整理和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提醒会员和公众相关风险。通过这种方式,贷款人可以理解可能的风险,合理消费和合理借贷。(作者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标题:邓建鹏:我国现金贷监管的对策建议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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