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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投资者?笔者认为应首先控制源头,从资产方面入手,制定相关标准。清理和整顿虚拟货币是这方面的一项努力。
作者: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018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2018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对2018年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特别提到了对各种虚拟货币进行整改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肯定区块链的巨大价值的同时,应尽快开展风险预警和投资者保护教育,以应对其背后的风险。据此,笔者多次呼吁尽快打击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在各种会议和场合中表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当前区块链行业的重中之重。
(a)消费者风险警告
自2017年9月中国政府禁止ico并关闭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来,出现了大量海外ico项目,一些国内平台也开辟了海外投资和交易渠道(即所谓的“出海模式”),并继续进行虚拟货币集中交易。但笔者多次强调,ico发行的加密代币是虚拟商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没有在中国相关部门注册,也没有向相关部门提交披露信息。有些项目的真实性很难核实。一些ico平台利用所谓的“新技术”作为欺骗投资者的噱头,被怀疑是“拉船”和“操纵市场”。甚至一些平台也被怀疑以ico和虚拟货币为幌子进行传销、非法集资和其他犯罪活动。同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通过将平台主体移至海外或通过所谓的“场外交易”,为国内用户提供国家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直接交易服务,容易引导和积累风险,甚至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为了提醒金融消费者虚拟货币交易的潜在风险,该公共账户向投资者发出了四个风险警告。
(2)加强监管的建议
在中国面临的三场硬仗中,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是第一位的。以央行为代表的监管当局正在不断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这种风险可能是由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于金融而造成的。任何创新在其发展成熟之前都会面临这种波动,尤其是像比特币这样划时代的虚拟货币。作者去年指出,虚拟货币存在七大风险:
首先,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缺乏合法的营业执照;
第二,价格被人为抬高;
第三,洗钱、逃避外汇管制等违法行为;
第四,涉嫌传销和欺诈;
第五,内部人操纵;
第六,技术和信息安全风险;
第七,在暗网上交易。
然而,目前虚拟货币行业缺乏监管,风险被堵塞。一方面,虚拟货币等区块链金融应用的分布式技术特征,以及虚拟货币的热门应用领域ico的“去中介化”特征,不同于传统的融资模式,导致其绕过现有的银行和证券系统,实现资金的外部流通,绕过金融监管。另一方面,去年9月央行发布禁令后,许多虚拟货币交易所在海外注册,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这使得国内金融消费者更难获得保护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为此,笔者多次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ico出海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建议,认为应加强监管,坚决打击恶性犯罪。因ico项目和虚拟货币交易涉嫌犯罪,如传销犯罪、证券犯罪、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或恶意欺诈等。一、根据《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性管辖原则,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要加强账户监管,坚决打击线下黑转,加强外汇监管,加强渗透监管,开展跨境监管合作,建立黑名单制度。
区块链的发展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1.0是比特币,2.0是以太网,3.0是区块链,逐渐应用到金融、能源、电子证书存储、农业和医疗等各种可能的场景中。目前,它处于3.0阶段。然而,从技术角度来看,3.0阶段仍处于起步阶段。
要整顿和清理各种虚拟货币,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监管是为了压制或有利于空·区块链,而是要厘清区块链与监管的关系。如果区块链要在未来朝着健康的轨道大规模发展,适当的监管机制将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看,区块链不应该出现监管恐慌,而应该理性看待监管的积极作用。
因此,适度的监管不会对区块链构成利润空,但可能是有益的。当然,这种监督必须根据区块链的进展不断调整,以适应不同阶段的要求。在区块链成熟之前,监管的重点应该是服务于区块链的健康发展和风险,防范和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一直建议使用regtech。为了实现主动、动态、分布式、及时、有效的监管,中国人民大学大数据链与监管科技实验室即将发布《全球监管科技研究报告》。
(三)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然而,任何一个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都是建立在投资者的基础上的,而对投资者的持续损害无疑最终会抑制该行业的发展。作为回报,虚拟货币行业的持续增长必须得到投资者的保护。
目前,虚拟货币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混乱,投资者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为区块链技术被应用于金融格式中,对小额金融资产进行打包出售,同时也将金融风险分散到小微投资者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是区块链应用于金融格式的重要基础,金融技术必然受到投资者的保护。作为最早研究区块链与众筹整合的研究者之一,众筹融资的理论成果已经成功应用于实践,并成功指导了贵阳众筹交易所和世界众筹大会。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充分认识到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对众筹金融模式的重要性,而区块链在金融模式中的应用往往是众筹金融模式的重要应用。
如何保护投资者?笔者认为应首先控制源头,从资产方面入手,制定相关标准。清理和整顿虚拟货币是这方面的一项努力。其次,投资者进入市场应该有一定的门槛。在中国,投资者可以分为不成熟投资者和成熟投资者,可以根据年收入或净资产建立复合分类标准,并增加投资损益记录。第三,投资者适宜性是第一个匹配金融家和平台的商业行为来分割和错配金融资产的系统,这是重塑投资者适宜性和保护投资者的前提。目前,笔者参与了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大数据与投资者适宜性管理”项目,并对如何在新兴业务领域推进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四,第三方投资者保护部门应发挥有效作用,加强行为监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完善投资者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第六,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纠纷解决、保护和教育的生态,实现“链金合法”。
加强投资者教育也是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环节。投资者教育的制度建设有待完善。为此,监管部门必须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同时必须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金融行为。建立投资者保护教育基金和基地,加强投资者宣传教育方式的多样化。加强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教育,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3月15日,为加强新时期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所金融技术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大数据封锁链与监管技术实验室、 与中国人民大学高丽研究所联合举办了“2018新技术与消费者保护峰会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所金融技术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年会”。 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政界和商界精英、资本市场领袖和新兴金融业精英在内的500多家大型咖啡企业齐聚一堂,讨论新金融和新技术的创新实践、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如何反思和重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工作的核心之一。作者认为,新技术可以打破金融投资者保护的路径,大数据和区块链将带来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制度和法律的巨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在体制和法律层面上重建一个新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制度。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应对这些变化,投资者和消费者很可能会受到新技术浪潮的冲击,可能会失去更多参与新技术开发和实现财富增长的机会。因此,如何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发展的平衡成为监管科学技术的研究热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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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杨东:央行开展对虚拟货币的清理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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