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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越来越多。非金融企业也加快了对金融机构的投资,一些实体从事了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从而不同程度地参与了金融控股公司。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文表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为企业带来多种效益,如满足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资本盈利能力、降低交易成本、创造协同价值等。;另一方面,它还包含一系列潜在风险,如复杂的内部交易、虚高的账面资本、外包空主营业务,这些都需要更严格的监管。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新规出台理顺金融和实体经济关系 防止脱实向虚

在此背景下,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准入条件、资金来源、关联交易防范、防火墙建设、新老金融机构划分等内容。

武文表示,总体而言,《意见》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见》的颁布一方面促进了产业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发展,另一方面也旨在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传导。

从宏观上看,《意见》有利于防止脱离实际,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它促使实体更加关注回报的主营业务,关注主营业务,理顺金融与实体的关系,促进整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武文表示,《意见》为规范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前提和准备,因为很多金融控股公司都是由实体设立的,预计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监管意见可能会很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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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股东资格要求,避免盲目扩张

关于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的资格要求,《意见》明确指出了控股股东和大股东都应满足的条件。控股股东还应满足四个要求:一是核心主营业务突出,业务发展可持续;二是资本实力雄厚,持续投资能力强。原则上需要满足相关行业的监管要求,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末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第三,公司治理规范,组织结构简单清晰,股东和实益拥有者结构透明;第四,管理能力达标,拥有金融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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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企业盲目扩张进入金融业,进行高杠杆投资,就不会成为控股股东,也不会受到相关限制。

兴业银行分析师陈豪认为,对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的严格资格要求将有助于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两个40%”的限制将阻止高负债企业控股金融机构的可能性,这也是“控制杠杆”理念的生动体现。资本是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垫脚石”,强调大股东和控股股东补充资本的能力,将有效提升金融机构顺利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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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些产能过剩行业的实体试图涉足金融业以提高自身利润的行为。”此外,武文认为,设定负面清单也限制了对投资性金融机构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非金融企业重新进入市场的时间,同时避免了非金融企业违规恶意质押和转让金融机构股权。

不得超过“两参数一控制”的数量要求

除上述股东资格要求外,《意见》还要求“对同一类型金融机构参股企业数量的限制,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监管部门此前发布的各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在同类型金融机构中的持股数量不得超过“两个参与一个控制”的要求。银行业“两个参与、一个控制”的要求是“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者作为大股东参与的商业银行不得超过两家,或者控股商业银行不得超过一家”;证券业“两参与一控制”的要求是“证券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参与证券公司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其中控股证券公司的人数不得超过一人”;在保险业中,“两个参与、一个控制”的要求是“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者只能成为经营类似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者为保险公司的,不得投资设立经营类似业务的保险公司。成为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战略股东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者的总数不得超过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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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任何一种非金融企业股东而言,投资性金融机构都应遵循“立足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和“审慎经营,避免盲目扩张”的基本原则。“不要忘记你的主动心态,这样才能达到你的最终目标。相信这些原则不仅将成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准则,也将成为未来监管者倡导健康投融资行为的准则。”陈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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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关联交易

在规范资金来源方面,《意见》明确了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同时,监管机构还要求对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深入识别,禁止以代理持股或非法关联的形式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此前,各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许多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办法都明确强调,股东应以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

武文表示,事实上,一些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确实向金融机构投资银行贷款、债券发行基金和理财基金,导致整个集团资本不真实,抵御风险能力较弱。

《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和监管被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并提出了一系列严格防范关联交易的规定,旨在有效防止金融机构成为非金融企业的“提款机”,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作为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应与金融机构有效建立安全隔离防火墙。陈豪表示,这一措施可以避免金融危机发生时风险从金融机构转移到实体部门,或者实体企业存在操作风险时风险转移到金融机构,也有利于进一步防范非法关联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的相关要求反映了金融控股公司合并监管的一些思路。随着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监管的逐步临近,《意见》将结合此前公布的一系列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办法。它是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管理的基石。”陈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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