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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其中,备受关注的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类型已经确定。这意味着已经讨论了10年的递延税款养老保险将在不久的将来实施。
产品开发:考虑整个生命周期风险
根据《产品指引》,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的开发应遵循“收入稳定、长期锁定、终身支付、精算平衡”的原则。
对此,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养老保险管理包括缴费阶段、投资积累阶段和领取养老金阶段,涵盖被保险人自缴费之日起的整个生命周期,持续数十年,不是简单的短期投资行为。它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资本投资风险和预期寿命持续延长后的长寿风险。因此,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充分体现保险风险保护功能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它不仅要帮助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有效抵御养老金积累阶段的投资风险,在保证养老基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还要帮助被保险人有效应对长寿风险,实现退休后终身或长期养老,确保活到老、学到老,避免养老金提前发放、提前用尽和老有所养。
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对英国《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这一原则将为客户提供同等寿命的稳定现金流,并为高质量的生活提供长期养老保障。在各种金融工具中,保险业是唯一拥有终身养老金(人寿保险)经验的行业。应充分发挥保险在精算、运营和销售方面的优势,以客户为中心,设计最具成本效益和安全性的增税养老产品。”
产品类型: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据记者了解,许多保险公司已经“整装待发”,只等监管部门确定具体的养老保险产品类型。
产品指南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根据养老基金在积累期的不同收入类型,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入决定型、收入保证型和收入浮动型三种类型和四种产品。首先,收入决定型产品(A类)是指在积累期内提供一定回报率(年复利)的产品;第二,保证收益产品(B类)是指在积累期内提供保证收益率(年复利)并能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月结算收益产品(b1)和季度结算收益产品(B2);第三,收益浮动产品(丙类)是指在积累期内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至于提供多种产品设计类型,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丰富他们的选择。一方面,顾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喜好、年龄等因素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长选择提供一种或多种产品。
产品设计:反映各地人民的利益
从《产品指南》来看,惠民体现在产品设计的各个方面。
在产品成本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收取初始费用、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同时,定义了相关费用的上限。例如,在初始收费中,甲、乙产品的比例不应超过2%,丙产品的比例不应超过1%。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相比,递延税款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充分体现了惠民原则,同时兼顾了商业可持续性。这主要是因为税收延伸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该是准公共产品。”
就产品保险责任而言,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可以提供三种保险责任:养老金支付、完全伤残保护和死亡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岁之前完全伤残或死亡,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保险公司将一次性支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相应的递延税款,同时按产品账户价值的5%缴纳保险费。“这在目前市场上的养老保险产品中是没有的。事实上,这也是产品设计利润的一种体现。”上述负责人说。
在产品选择方面,为了鼓励市场健康竞争,提高被保险人养老基金配置的灵活性,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赋予被保险人产品选择和产品转换的权利。根据产品指南,在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前,被保险人可以进行产品转换,包括同一保险公司内部的产品转换或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对此,泰康养老产品精算部负责人告诉英国《金融时报》记者:“这将考验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强调:“产品指南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收延伸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险保障要求。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根据监管要求,参与延税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指引和相关保险产品监管要求开发设计延税养老保险产品,符合要求的延税养老保险产品经批准后方可上市销售。据英国《金融时报》记者报道,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出台配套文件,推动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试点项目持续健康发展。
标题:四部门公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税延养老保险落地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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