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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和最高检共同发表的“司法解释”,在国内互联网江湖上空高举“达摩克利斯之剑”,江湖弥漫的气氛也像这两天的气温一样寒冷! 各大公司闻着“杀气”,有政治敏感性的公司立即加强风控审查和违反处罚的力量,陆续发表各种警告性公告。
到底是什么“说明”,有这么强的魄力,能让这些商界的“大佬”像坐针毡吗?
这是比较现在网络犯罪的态势,发挥修法精神,确定犯罪主体,降低犯罪门槛,减少取证难度,惩罚共犯行为,惩罚网络犯罪“全链”,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个“司法解释”是“刑法”的补充和完整性,但只是向法律相关专家说明,是严密雄辩通俗的东西,对普通人来说有点难以理解。 有必要让大家理解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这么重要的文件。
因此,我们决定使用分条对应的方法,让所有人都能理解“通俗说明”。
以下是“说明”的全文。
法释〔〕十五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新闻网络非法使用、新闻网络犯罪活动支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次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拒绝履行新闻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新闻网络,惩治支持新闻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持正常的网络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机构和个体必须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一)互联网访问、域名注册分析等新闻互联网访问、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新闻发布、各大搜索引擎、即时消息、网络支付、网络预订、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宣传、应用店等新闻。
(三)利用新闻互联网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是指网络通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新闻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纠正通知书或
如果认定“监督管理部门命令采取纠正措施拒绝纠正”,监督管理部门命令纠正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纠正措施和期限的要求确定,是否合理,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按照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条拒绝履行新闻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大量传播违法新闻”。
(1)发送200个以上违法视频文件的情况
(二)发布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新闻两千条以上的
(三)传达违法消息,数量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换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向两千多个客户账户传达违法消息的
(五)集团成员账号累计超过三千个通信集团或者关注者账号累计超过三万个社会交流网络传播违法消息的
(六)违法新闻实际点击数量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违法新闻大量传播的。
第四条拒绝履行新闻互联网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用户泄露新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导致严重后果”。
(一)泄露下落轨迹新闻、通信复印件、征信新闻、财产新闻500条以上的;
(二)泄露住宿新闻、通讯记录、健康生理新闻、交易新闻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客户新闻五千条以上的
(三)泄露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客户消息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没有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换算合计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异常或者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拒绝履行新闻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丢失影响定罪的刑事案件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丢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有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的
(二)失去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的
(三)刑事案件证据多次丢失的;
(四)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拒绝履行新闻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大部分客户日志没有保留或者没有执行真正的身份新闻认证义务的;
(二)两年内多次命令拒绝纠正的
(三)新闻网络服务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将新闻网络服务、网络设施用于网络攻击的实施,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使新闻网络服务用于实施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犯罪、黑社会性有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的
(六)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行业破坏提供公共服务的新闻网络,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新闻互联网安全管理义务的。
第七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属于犯罪行为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设立后,最初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集团制定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实施欺诈、传授犯罪行为、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利用新闻网提供新闻链接、截图、二维码、访问帐户密码及其他引导访问服务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新闻发布”
第十条非法利用新闻网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累计达到两千以上的。
(三)设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信集团,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集团成员账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关于违法犯罪的消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发布消息的,有以下情形之一。
1 .在网站上发表100条以上相关新闻的
2 .向两千多个客户账户发送相关新闻的
3 .向组成员数累计达到3千以上的通信组发送相关新闻时
4 .利用关注者账号累计达到3万以上的社会交流网络传播相关新闻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在两年内非法利用新闻网络,支持新闻网络犯罪活动,为威胁计算机新闻系统安全而受到行政处罚,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他人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可以认定别人知道利用新闻网实施犯罪。 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
(一)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通报不履行法定管理责任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法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使用网络隐蔽、通信加密、数据销毁等措施,采用虚假身份,避免监督管理,避免调查的。
(六)为他人避免监督管理或者避免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知道的情况。
第十二条知道别人利用新闻网络实施犯罪,为该犯罪提供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支持三个以上对象的;
(二)结算金额支付20万元以上的;
(三)通过发布广告等方法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2年内非法利用新闻网络,支持新闻网络犯罪活动,为威胁计算机新闻系统安全受到行政处罚,支持新闻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援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实施前项规定的行为,确实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验证被援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在相关金额的合计达到前项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或者导致特别严重的结果的情况下,报道互联网。
第十三条被援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由于没有案件、没有依法接受审判或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理由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新闻网络犯罪活动中
第十四条机关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根据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定罪,并对机关罚款。
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少的,不是犯罪论。
第十六条多次拒绝履行新闻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新闻网络,支持新闻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起诉的,或者两年内多次未解决上述行为的,
第十七条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而处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职业。 受到管制、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发布禁令。
第十八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和被告人的前科状况、认罪悔改的态度等,依法罚款。
第十九条本解释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普法】关于二高新闻网络犯罪支持等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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