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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责任追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纳入政府评估指标体系。如果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地方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政府项目拖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实行建筑服务实名制管理
根据意见,各类企业必须与被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对建筑服务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所有员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为所有工程项目部门配备劳动管理人员,为施工现场的所有劳动者编制用工手册,并记录农民工的身份、考勤和工资发放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并签字,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016年后,所有新开工项目将实行预储备管理
实行农民工工资预付制度。各地严格执行《河北省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工资预付管理办法》。2016年后,所有新开工的建设项目都将由农民工工资预储蓄管理,并按月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未按规定足额支付工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为建设资金不足,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建设。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在全面实施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存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设领域应全面实施工资保障制度。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工资保障实施办法,并进一步明确征收部门、支付比例、使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实行工资差额差别化管理制度,对在河北省注册的两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存款比例应适当提高。
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市级不低于2000万元、县级不低于500万元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并适当提高重大欠薪事件高发地区的储备标准。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应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
不值得信任的企业将受到联合处罚
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公安机关应尽快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止逃工资、转移财产等行为。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拖欠工资和逃避拖欠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处理拖欠工资纠纷。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开辟了拖欠工资案件的“绿色通道”,做出了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终局裁决,做出了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裁决,并移送法院执行,实现了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解决。
对拖欠工资和不诚实行为的联合惩罚。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和失信企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企业也被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由多个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的,受到政府财政支持、市场准入、评估和评价等方面的限制。,形成“一地违法,处处受限”的处罚模式,增加了企业失信的违法成本。(郭栋)
编者:刘琼
标题:河北: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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