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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现场会议。(张天富摄)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3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该局副局长吴敏说,《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体现精确扶贫的要求,《条例》在几个方面专门设计了“优先”政策。

青海位于中国西部。截至2014年底,青海省共有贫困人口53.97万人,贫困发生率为13.97%,比全国高出6.5个百分点。

据了解,《条例》共7章55条,包括扶贫的一般原则、对象和范围、扶贫开发的工作机制和措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

吴敏介绍说,《条例》设计了几个政策“重点”,如优先照顾军事烈士家属、残疾人和在扶贫中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优先考虑政府各部门的工业扶贫项目,优先考虑为贫困地区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和就业,优先支持勤劳、富裕、积极脱贫的贫困户和贫困村。

吴敏介绍说,《条例》明确指出,扶贫开发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但整个社会不应单纯依靠政府,并鼓励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扶贫。

吴敏表示,《条例》具体体现了制度创新。例如,青海省的扶贫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扶贫标准,通过扶持达到标准的要实行退出制度,包括贫困户、特困户和贫困县。

《条例》规定,贫困县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扶贫开发,而不是gdp。建立和实施贫困家庭和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制度,防止学生在任何阶段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为因灾害和贫困而陷入暂时贫困的居民提供救济和帮助。

《条例》指出,政府部门在发布重要政策、批准重大项目时,应当进行贫困影响评估,确保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利益不受侵犯。针对扶贫项目管理和保护不力、后续工作不力等问题,政府应建立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和保护制度,明确管理和保护的主体和责任。

《条例》是为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谋求利益和创造发展机会的条例的一部分,是为社会各界提供扶贫机会的重要渠道和平台吴敏评论道。(张天福)

(编辑:刘琼)

标题:《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实施“优先”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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