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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的第六章是“投资者保护”,包括第88至95条。由此看来,未来a股投资者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第八十八条的主要内容是规定证券公司有义务管理投资者的适当性,即“向适当的投资者出售适当的产品”。适当性义务是成熟市场为保护投资者权利和控制创新风险而普遍采用的做法。在证券法中引入这一部分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八十九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如果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应证明自己是合法的,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应归于证券公司。在现实中,证券公司有更多的能力和手段保留或提供相关证据,从而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

第90条规定了征集制度,明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代表股东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投资者很难单独捍卫自己的权利,这让他们懒得去捍卫自己的权利。未来,如果投资者团结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核心周围,他们可以形成一股强大的联合力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当然,该条还规定,如果招聘人员给上市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对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也是一种强制约束机制。

熊锦秋:新《证券法》来了 投资者更有底气了

第九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这似乎意味着强制性的现金分红,但是否支付现金分红取决于公司的章程。因此,如果现金分红是强制性的,就有必要制定配套的规则。笔者建议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制定上述指引,并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现金分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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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是关于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制度,没有分析。

第93条规定了预付款制度。发行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先向投资者支付,然后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一做法已在万福盛科和新泰电气等案例中成功实践,是将实践经验提炼为法律条文的典范。当然,如果有详细的规定来进一步确定每个主体所分担的最佳补偿比例,否则,如果所有的主体都是先支付后从发行人处收回,实际控制人等真正的非法主体仍然可以逃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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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争议,普通投资者请求调解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先审理和判决示范案件,通过示范判决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然而,上述机制只有在双方都接受调解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第九十四条相当于强迫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调解要求,从而表明判决结果可以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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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配套诉讼机制。目前,投资服务中心的工作正在广泛开展,包括任命公益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机制相对成熟。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派生诉讼。目前,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派生诉讼的条款,只有连续180天以上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派生诉讼。这部证券法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派生诉讼的权利。

第95条规定了代表诉讼机制,只要投资者在法院参与登记,该机制就可以生效;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参加诉讼,并为证券登记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投资者除外),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机制。投资者无需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帮助下自行注册或代为注册,即可成为诉讼的主体,享受诉讼判决的结果,这与成熟市场集体诉讼机制的“默示参与、明示退出”的核心内涵基本一致。

熊锦秋:新《证券法》来了 投资者更有底气了

总之,修订后的《证券法》从多个维度为投资者利益保护提供了制度支持,包括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完善诉讼机制、半强制分红等。人们相信证券法将成为投资者权益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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