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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证券法》的内容来看,对欺诈性发行的处罚并不仅限于最高2000万元的处罚,而是五次重拳出击,均击中了欺诈性发行人的要害,足以令欺诈性发行人心惊胆战。
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欺诈发行是第一犯罪。它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危及了证券市场的基石。因此,对欺诈性发行的监管也是近年来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然而,此次修订的《证券法》中与欺诈发行相关的内容已经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投资者对此寄予厚望。
从12月28日通过的证券法修正案来看,新证券法没有达到投资者的高期望。尽管有媒体报道称,新《证券法》对欺诈性发行设定了2000万元的上限处罚,这在市场上引起了波澜,但从新《证券法》的内容来看,欺诈性发行的处罚并不仅限于2000万元的上限处罚,而是一个组合拳,让欺诈性发行者无处可逃。
其中一个组合打击是对欺诈发行处以罚款。根据新《证券法》第181条,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尚未发行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较原罚款上限30万元或60万元提高了数倍,包括将发行人的罚款由原来的“非法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的罚款”提高到“非法募集资金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按上限执行,几乎所有募集资金都将被罚款。
特别重要的是,该条还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从事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至10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没收非法所得”是一大亮点,其中包括控股股东的现金收入。因为它是以欺诈方式发行和上市的,减持的收入当然是非法收入。这比最高罚款2000万元还要可怕。
第二种组合是回购。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在已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回购证券,或者责令其负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回购证券。回购已发行的股票,其股票发行将会失败。
拳击的第三个组合是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根据新《证券法》第93条,发行人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证券公司可以先向投资者支付,然后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如果你不想提前付款也没关系。新《证券法》第95条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相当于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拳击的第四个组合是股票退市。新《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欺诈上市是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因此,一旦欺诈上市成立,就不会有任何暂停退市的股票。
第五种组合拳是严厉惩罚中介机构,使中介机构不能与发行人合作造假。新《证券法》第85条规定,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根据第182条,主办机构应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保荐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也面临类似的处罚。这种多重处罚足以让任何中介企业破产。因此,当这些中介机构参与欺诈性发行时,它们必须仔细权衡是否太长。
上述五拳合击都击中了欺诈发行人的要害,足以令欺诈发行人心惊胆战。这无疑是新证券法的一记重拳,值得市场期待。
标题:皮海洲:新证券法“组合拳”剑指欺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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