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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导致的转换成本已经成为商家或消费者别无选择的主要原因,从而构成了确定优势地位的主要依据。
韦敏
还记得360与qq之间的“3q大战”和阿里与京东之间的“两个选择”之争的人,可能最近都在关注《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与现行《反垄断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有许多修改之处,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拟出台的《互联网垄断法》和将罚款上限提高100倍等内容。
然而,众所周知,网络平台经济有许多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征。在传统经济中,一个企业要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垄断地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互联网经济中,赢家通吃是一种普遍现象,尤其是在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出租车平台上。此外,现有的与网络经济相关的经济理论和法律体系不完善,给网络经济中的反垄断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如何确定互联网运营商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征求意见稿,“当互联网领域的运营商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时,还应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以及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这显然是一个准确的定位,因为与传统行业不同,互联网服务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在平台上访问200,000个商店和300,000个商店的区别在于购买更多的服务器。因此,传统的以市场份额为中心确定主导地位的方法难以应用,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导致的转换成本成为商家或消费者别无选择的主要原因,从而构成了确定主导地位的主要依据。
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反垄断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十几年后,中国又迎来了一次改革,这反映了中国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决心。十多年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刑罚,确实已经落后于时代。当然,当时没有像百度、阿里、腾讯这样的互联网平台。例如,现行的《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如果达成的垄断协议未得到执行,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如果经营者上一年没有销售或者没有执行达成的垄断协议,可以处以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的罚款。”又如《征求意见稿》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反垄断法》只对行业协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处以50万元的罚款。这几十倍,几百倍,也可以与销售罚款的增加,这可以描述为“无痛”和击中关键穴位。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信息不仅不再是稀缺资源,而是变成了剩余资源,人们的注意力开始变成稀缺资源。人脑不是计算机,它的能量和记忆是有限的,所以只能有选择地记忆和储存。此时,它只能被排在高或有习惯性的路径依赖。因此,这就使得互联网行业的奥运规则——只有行业前三名才能生存,这就带来了一个悖论。对客户而言,市场进入门槛越低,政策和市场壁垒就越小,想进入市场的运营商越多,供应和替代情况就越好。俗话说,逛街不是赔钱。然而,一旦互联网平台变得更大,就很容易滥用市场控制,通过提价和限制准入来限制竞争对手,损害平台客户的自然冲动和消费者的福利。就像腾讯qq和奇虎360杀毒软件一样,“互斥产品”或“择其一”给用户带来了震惊和苦恼。如果不是监管当局的及时行动,我真的不知道如何结束它。因此,总共八个章节和64篇文章预计会给所有市场参与者一个教训。
(作者是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师)
标题:魏敏:反垄断法大修剑指互联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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