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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丰慧,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著名金融评论家。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明确将微商、采购等新形式的网上交易纳入监管范围,对消费者关心的计费、大数据查杀、搭售等行为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为净化电子商务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有点不合时宜。当前,全球经济面临挑战,中国的程度更为严重。此时,我们无法适应过于严格的监管环境和制度安排。
我最担心的是中国的“一管不死”的死结。此时,如果创新性强、发展势头强劲的电子商务被扼杀,将会对低迷的中国经济雪上加霜。
对于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不应设置过高的门槛,也不应要求过多的审批项目。我们应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适应网络的特点,依法监管,防止重蹈关闭网络汽车的覆辙。
例如,电子商务法要求所有电子商务平台、平台中的运营商以及所有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手段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运营商进行注册,因此信息对消费者是透明的。无论是平台还是平台中的操作人员,其职责都得到了更加明确的界定。然而,c2c中的卖家被卡住了,这将对中国电子商务零售、推广费用和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卖家,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要求严格登记个人信息,问题可以追溯到最后。此外,不透明也不是问题。关键在于监管者和法律制定者必须有互联网思维,在互联网上注册也是注册,所以信息可以追溯得更多。没有互联网思维的监管和法律常常依赖传统观念来要求在线注册。在这种情况下,离线注册和在线注册显然会增加企业家的时间和其他成本,降低效率。
目前,法律没有给出定义或相关细则来解释,因此有必要对微型企业进行登记。然而,很明显,除非你出售自己的农副产品或手工制品,或使用自己的技能从事劳动活动或出售咸鱼,你可能不需要注册。然而,没有必要担心购买。只要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就不必注册为公司。事实上,它可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此外,国家有相应的政策。如果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则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市场支配地位不应被滥用。特别是,它规定平台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遵守法律规定。如果有明确的要求,所有数据和技术支持办公室都应提交给监管机构。这一系列规定非常重要。然而,至少就目前而言,滥用市场地位基本上不存在。随着新技术的蓬勃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很难垄断市场和滥用市场地位。品多多等社交电子商务公司的出现震惊了阿里巴巴和京东。社区电子商务、社会电子商务、kol电子商务和微型商务的出现已经冲击了传统的电子商务。
所谓“向监管机构备案”,监管机构备案后是否对任何问题负责?或者缺乏网络思维。网络上留下的数据痕迹是可追踪的挖掘分析,可用于监管。监管部门应该善于利用大数据处理进行自我监管,技术企业不需要进行离线备案。
电子商务法要求只要你从事商务活动,你必须是一个有身份证的主体,所以网上和网下主体的规则是一致的。这不是一致性,而是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不需要在线和离线两套注册程序,只需要在线一套。我们必须建立网络思维,才能有简化管理、分散权力的意识。
新技术创新带来的税收缺失也是技术创新的结果。绝对没有必要急于破坏这一成就。电子商务的不完全征税实际上是对创新的奖励。
网络运营商要表现良好需要一个过程,坏钱赶走好钱的现象最终肯定没有土壤,但是如果他们很匆忙,他们会和他们的孩子一起倒脏水。我们必须相信,合规经营者将迎来一个更温暖的春天,而最终的赢家将是那些合规经营而没有被绑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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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余丰慧:为何说《电商法》有点生不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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