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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区域股票市场是服务中小企业的重要金融场所,对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的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问题是:
首先是股权登记和托管问题。区域股票市场与工商系统之间虽然有联系机制,但并不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的增减和持有人的变动与工商系统不完全一致,容易导致股权的登记和托管与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从而导致重复质押、重复转让和股权非权利转让等潜在风险。
第二,自律问题。区域股权市场对上市企业监管较少,对企业的约束力不强,违反上市企业自律规则的成本也较低。该中心只能采取警告、暂停发行和转让、终止上市等措施,对企业影响不大。
第三,中介组织的专业性问题。专业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收取更高的费用。为了降低成本,企业聘用了较低层次的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这些机构的专业性相对较低,规范化培养的力度较小。
第四,地方政府缺乏相关的政策引导。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鼓励上市的政策,主要是现金和税收补贴。企业融资、担保和投资政策主要由省级财政部门、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出台,但尚未针对区域市场上市企业出台相关政策。国务院国发[2017]11号文件明确指出,“区域股票市场是地方人民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应用平台。”
第五,经营机构的财务身份。区域性股票市场经营者在银行的存款只能按一般工商企业的存款利率计算,远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款利率,融资时不能享受“上海银行(601229,诊断股票)同业拆借利率”;此外,经营机构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在税收优惠、土地和房地产抵押、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待遇。融资成本高、税收高、运营成本高,在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以及发展普惠金融方面受到限制。
第六,发挥融资功能。区域性股票市场的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但中小企业成立时间短、标准化程度低、缺乏有效的信用增级、融资风险高,影响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参与。
第七,多层次市场融合问题。由于区域股权市场与新三板之间的转让机制尚未落实,难以吸引到优质企业。国家提出“将区域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研究建立转移机制”,但后续没有出台实施措施,区域市场与交易所之间没有有效的对接机制,影响了优质企业的上市意愿。
八是综合应用平台建设。国家规定,区域性股票市场是地方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综合应用平台。然而,地方政府在实践中难以实施,各级政府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分散,如引导资金投入、科技创新补贴、融资利息补贴等。该中心作为政策综合应用平台的功能尚未实现。
针对上述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区域股票市场服务当地实体经济的能力,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是建议加强对区域股票市场的监管力度,在中国证监会设立“区域股票市场监管部”的品牌,负责区域股票市场的监管和信息报送。在此基础上,根据区域股票市场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建立有别于市场的有针对性的监管体系,避免简单照搬市场监管体系,防止过度监管。
二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序衔接机制,在国家层面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先上市,后上市”的培育对接机制,鼓励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国家股权转让系统先在区域股权市场培育,使区域股权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发挥更好的基础和补充作用。当务之急是充分发挥区域股权市场的培育功能,加快企业培育、重组、上市和上市整合进程,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序衔接机制。
三是建议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利息补贴、担保和投资等扶持政策,支持小微上市企业,引导优质企业上市,通过市场化综合服务促进上市企业获得融资支持;推动地方政府设立担保和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聚集金融要素的优势,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以债权或股权形式投资于区域股权市场上市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建议将区域性股票市场的经营机构界定为金融机构,并将区域性股票市场纳入《金融机构代码标准》。加强中国证监会、地方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市场的协调监管。
五是推动省级政府落实将区域股权市场建设成为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综合应用平台的措施。同时,加强市场监管,禁止其他市场主体从事私募股权、可转换债券等类似金融产品的发行,明确区域股权市场的独特合法性,坚决维护市场秩序。
六是推进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当地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工商登记制度对接和信息交流机制,明确分工合作,共同做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聚焦区域股权市场,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确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建议为上市公司融资配置一定的担保基金,优先支持区域股票市场上市公司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进入区域股票市场上市。
第八,为支持区域股票市场的发展,建议对区域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即持股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个人在区域股票市场持有股票或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实施税收优惠。股息收入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为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时减少部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时,如果个人自登记之日起持股超过一年,股利收入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市公司将直接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
(作者是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标题:王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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