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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缴费基数将发生重大变化。3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降低社会保障缴费基数。会议要求,各地要把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的全职工平均工资,从过去城镇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并检查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以减少缴费基数。
最近,减轻企业社会保障负担的优惠政策仍在继续:从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下降到16%;批准降低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我们将把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分阶段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这三项措施的叠加将大大增强企业的盈利意识,给企业和经济注入信心。
特别是要注意降低社会保障缴费基数。过去,由于社会保障缴费基数随着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加,许多企业的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现在,当我们决定降低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时,企业的负担自然会减轻。同时,降低社会保障缴费基数也有望减少个人社会保障缴费,增加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现金收入,即“一举两得”。
过去,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是根据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调整的,但没有考虑私营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前者的平均工资高于后者,导致我国社会保障缴费基数虚高,企业和低收入职工的社会保障负担都增加了。因此,许多企业以违规的方式支付费用,许多员工的工资被“降低”。
这次改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的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降低后,除了减轻企业负担外,预计企业还将遵守缴费规定;除了增加低收入工人的现金收入,预计还将减少一些工人中断社会保障缴款的情况,甚至促进社会保障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当然,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意味着基金收入将受到影响,一些省份的收支矛盾更加突出。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低收入工人未来的养老金福利将受到影响,因为他们根据“多付多得”的原则领取养老金。然而,无论降低社会保障缴费基数的影响有多大,改革都是必要的,因为以前的基数和基数是不合理的。
显然,社会保障缴费基数的减少是通过基数合理化来实现的,即过去根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调整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是不合理和片面的,但改革后无疑更加合理和全面。因此,这种调整不仅仅是减轻负担那么简单,而且具有深刻的改革意图,即理顺调整的依据和基础,具有长远的效果。
那么,除了通过合理调整基础和基数来减少社会保障缴费基数之外,还有其他方法吗?举例来说,今年民进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建议,涉及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是否可以设计为与雇员年龄有关的阶梯型缴费基数,或对不同组别的人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这一建议也值得借鉴和探索。
又如,一些专家认为,中位数可能比平均工资更好地反映了所有就业人员的实际收入。也就是说,“中位数”比“平均工资”更适合作为调整社会保障缴费基数的依据。笔者认为,社会保障缴费基数下限(平均工资的60%)与上限(平均工资的300%)之间的比例是否可以调整,只要有利于公平合理,就值得探讨。
也就是说,有其他方法可以使社会保障缴费基数合理化。然而,最紧迫的任务是落实这次会议的要求。例如,虽然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是由本省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计算的全口径从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确定的,但有必要确保各地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准确统计,完善社会保障法律。
标题:冯海宁:社保缴费基数合理化可探索更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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