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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关键的制度创新应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科技局应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登记制度。
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灵魂和核心。因此,实施登记制度尤为重要,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能够准确、及时、完整。正因为如此,加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该做到没有任何问题,所有对发行有影响的事项都应该履行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修订草案已于20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与草案第二稿相比,草案第三稿重点是根据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增加了关于科技局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根据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科委试点注册制度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将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上市公司的质量、市场活力的激发以及投资者在受理、审查、注册、发行和交易等各个环节的权益保护。
可以预计,时机成熟后,注册制度最终将在a股市场全面开放。这是改革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发行和上市的可预测性。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各方都需要履行各自的职责。
就监管当局而言,他们只需要依法审查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而不需要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
这一点在受理科技股企业上市申请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受理审查中,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点检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包括申请文件是否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一致,文件名称是否与文件本身的内容一致, 文件签名或盖章是否完整、清晰、一致,文件字体布局等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中介机构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同时,科技局实行“接受即披露”的原则,申请企业的所有信息在第一时间披露。因此,市场各方对接受企业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分析。我认为,这些讨论和分析将有助于形成市场各方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场环境,并将对后续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信息等信息,并全力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同时,发行人的言行必须与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满足投资者理性决策的信息需求。
作为“把关人”的中介,必须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我们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登记制度是一项需要不断完善的工作。但可以预计,这项工作将在推进登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断优化和升级。
标题:证券日报:信披是注册制的核心 任何应披露的都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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