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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云涛,PICC P&C保险公司高级总监,区块链研究项目组核心成员
网络互助自诞生以来,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光环。“互助保险”事件再次将网络互助推到了风口浪尖。从社会保障价值,尤其是重大疾病的保护来看,网络互助有效弥补了底层社会医疗保险与上层健康保险之间的“保障真理空”,为低收入社会的“夹心层”提供了一种包容而有效的保障补充,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创新探索。从网络互助平台上发生的数百起互助事件来看,30-40岁的家庭劳动者和经济支柱的比例为63%,生存压力较大的中低收入职业群体的累计比例高达80%。网络互助在帮助社会中低收入患病人群方面发挥着明显的作用,体现出更加突出的社会价值。然而,网络互助的未来没有明确的出路。
网络互助的“生存三角”
困扰网络互助生存和发展的最关键问题之一在于“我是谁”的终极问题。保险?公共福利?还是互联网信息撮合平台?身份的明确定位将最终决定未来网络互助之路的走向。
对于网络互助是否是保险,保险监管的态度一直是明确的,风险预警已经发出了两次。在2016年12月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提出了五项具体的整治要求,明确了网络互助与保险的界限,督促网络互助规范运作,加强整治,不要越界。严格按照保险的契约要求和现行法律制度,网络互助不属于保险是毫无争议的,网络互助的“保险之路”是不可逾越的。同时,保险监管机构措施的关键在于厘清网络互助与保险的界限,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它并没有以一刀切的方式否定这种创新模式,这反映了对网络互助价值的肯定和对创新的宽容。
在没有上保险的希望之后,许多网络互助公司纷纷申请公益许可证,改造公益事业,高调宣传自己的公益身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捐赠是一种“基于慈善目的的自愿无偿的财产捐赠”,是一种单向的捐赠行为,不以特定对象为目标,不能期望获得风险保护的回报,不受双方有偿协议的约束。然而,网络互助侧重于特定的参与成员,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是一种明显的契约精神。本质上,它是一种双向的、强制性的、受契约约束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成员的“赠与”主观上在于“自利”,而不是单向的“利他”,这与真正的慈善有本质的区别。2017年7月,民政部发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明确指出“个人帮助和网络互助不是慈善募捐……公开募捐信息不应与商业募捐、网络互助、个人帮助等其他信息混在一起。”从商业本质、法律基础乃至监管主体的角度来看,网络互助的公益性身份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认可。
除了保险和公益,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网络互助的唯一合法身份。因此,作为一家科技型企业,网络互助平台只需在工商局注册,发布的网络互助计划作为一项技术产品,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监管,不需要其他特殊的营业执照。然而,网络互助的实质是建立一种互助的经济组织,它提供的不是纯粹的科技产品,还涉及货币交换。似乎不符合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不能有效监管其核心风险。此外,网络互助平台本身和助长火势的资本对互联网平台的定位并不满意。没有其他身份的炫耀和祝福,网络互助将失去其在供给方的吸引力。
为什么“公益”网络互助得到资本的青睐?
网络互助自诞生以来就受到了资本的广泛关注。特别是2016年,将成为各类资本在互助网络中竞争的一年。尽管2017年网络互助领域发生了洗牌,但数十个网络互助平台相继关闭,许多幸存的平台已经转型为公益平台。然而,在整个过程中,资本对于网络互助的热情并没有停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数十个网络互助平台的对外融资总额约为8亿元,2018年6月壁虎互助在B系列融资中获得1亿元,资金在该领域的热情并未减退。因为慈善是无利可图的,出资不能转让,真正的慈善不是资本热衷的领域。那么,为什么以高调方式提升公益地位的网络互助平台会受到营利资本的青睐呢?
综上所述,各国资本在网络互助领域积极投资和争夺布局有三个原因:一是觊觎保险牌照,“曲线救国”分享保险蛋糕。在中国,保险属于特许经营领域。传统的保险许可证在注册资本和股东资格方面门槛较高,大部分资金难以进入。保险许可证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一些资本希望通过网络互助分享保险领域的份额。第二,我们看好网络互助平台的流量聚合效应,积极寻求流量实现。以温暖和归属感为主要特征的网络互助,完美契合了人们对未来的恐惧和孤独,提供满足特定群体“刚好需要”健康需求的网络产品。它以低门槛、高性价比和人文关怀深受消费者欢迎,拥有巨大的潜在需求群体。短短两三年间,许多网络互助平台已经拥有数百万甚至数千万注册会员,成为聚集客户的重要流量平台,可以通过非传统的线下渠道进行匹配。在用户流量的帮助下,一些网络互助平台已经实现了它们的神奇力量,甚至以佣金的形式出售水果、蔬菜和日用品。互联网商业思维显示出它的极端性。第三,关注网络互助平台生态,积极布局大健康领域。网络互助提供了一种有竞争力的健康产品,有相关健康需求的用户在健康领域一般具有较高的用户粘性和忠诚度。基于网络互助平台嵌入健康交易场景,延伸健康产业上下游,可以有效构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健康管理生态,进而布局大型健康领域,分享巨大的健康产业红利。
毫无疑问,由于网络互助的发展,资本的助推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此外,网络互助要想在未来更广更深的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离不开资本的支持。然而,在市场环境中,资本总是追求利润。如何在不损害资金积极性的情况下,合理规范和引导资金服务,支持网络互助的发展,是网络互助发展中需要权衡和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公益不是网络互助的最佳和最终目的地
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整改措施,网络互助平台不能设立资金池,这将切断平台通过资金池盈利的途径。同时,在激烈的行业竞争环境下,许多网络互助平台承诺不收取管理费,甚至在资金的推动下降低准入门槛,打补贴战,抢夺用户。此外,平台自身运营管理成本高,使得平台的客户获取成本异常高,一些网络互助平台的客户获取成本甚至高达400元。网络互助平台支持多收益少,缺乏清晰的商业模式,短期内没有盈利的希望,平台运营和生存面临巨大压力。所谓“低门槛、高安全性、高性价比”是网络互助最初兴起的基本诱因,也成为困扰网络互助可持续生存的悖论。在遵从和生存的压力下,为了保持用户流量和寻求生存,许多网络互助平台已经转型为公益平台,并逐渐走向“左手公益,右手经营”的运营模式。
事实上,“左手公益,右手企业”的模式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情况,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操作实践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不牟利是慈善组织的核心特征和首要前提。在逐利资本的驱动和胁迫下,许多投资机构青睐的网络互助平台可能并不致力于公益事业,而是将网络互助平台作为一个“流动平台”,利用它来创造交易场景和商业模式,进而“喂饱用户的羊毛”。因此,网络互助平台可以“以慈善的名义聚集流量用户,获取商业利润”。公益转型后,网络互助平台“左手公益,右手创业”,两者合二为一,可能无法完全“区分公私”。最后,“一个口袋里结算”是不可避免的,“会计先生办公室”自然要权衡孰轻孰重。这种模式似乎解决了网络互助平台的生存问题,但消费者的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护,也可能损害公众的慈善事业,使公众对社会慈善事业产生质疑。此外,网络互助平台的公益身份是有疑问的,也是不正当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通过网络互助实现公益转型似乎只是网络互助创新探索过程中的一种权宜之计,更像是网络互助“曲折前进”过程中的一步回头。网络互助的未来发展绝对不在这里。公益不是网络互助的最佳目的地,也肯定不是它的最终目的地。
社会人拥有最大的权利和利益
考虑一个行业或领域是否具有真正价值的核心标准在于其自身的溢出效应,即该行业或领域对空.社会整体福祉的促进作用从这个衡量标准来看,网络互助无疑是有价值的。它不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有效满足相当一部分人的健康需求,还可以有效补充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和管理负担,极大地提高人们的健康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这是一条符合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的创新之路。创新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帆风顺。不可避免地会有挫折、弯路甚至重复。在创新和探索的过程中,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非常重要,应该肩负起鼓励、引导和规范的重任。最终诉求和基本出发点是优先保障社会人民权益的最大化,积极寻求社会整体福祉的持续改善。在网络互助的创新中,为了最大化参与这一领域的人的权益,我们需要关注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互助平台的可持续性。互联网互助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为了真正实现人民权益最大化,有必要确保网络互助机制有效运行并具有可操作性。影响网络互助平台可持续运行的重要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在相对清晰的监管路径下实现合规的创新和进步;通过有效满足用户健康需求和权利的互助计划,促进用户规模的持续增长;探索平台运营的商业模式,实现自我造血和可持续经营。其中,包括监管和市场维度等外部因素,也受到平台自身运营和创新能力的影响。但从本质上讲,网络互助平台在不断提高产品的契合度和性价比以满足社会健康需求的同时,也在不断提高平台自身的稳定、安全和可持续运行能力,这是推动行业内外环境向网络互助发展方向演进的基础和基础,也是公众权益最大化的核心和保障。
二是保险业和公益领域的声誉。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网络互助既不是保险,也不是公益。然而,在网络互助实践中,供需双方有意无意地往往会模糊行业界限,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和伤害。对于网络互助平台,为了快速在平台上积累注册用户,增加平台的流量,很多平台选择擦保险“流量”或卖慈善情怀,在宣传推广过程中模糊不清,给公众带来一些联想和误解。对于普通人来说,由于缺乏专业认知,他们可能会相信平台的宣传,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保障联系起来,或者将平台视为普通的慈善捐赠,从而被一些平台绑架,成为一些平台谋取私利的受害者。这样,最大的影响最终可能是中国保险业和慈善领域历经艰辛和波折积累的声誉受损。一旦人们受到伤害,不满和不满就会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这可能导致不利于保险和公共福利的舆论导向,这是对整体社会利益的最大伤害。
第三,明确有效的行政监督主体。从经济学角度看,网络互助项目的产品在消费和使用上不具有竞争性,同时在收益上也不具有排他性,具有巨大的溢出效应和明显的正社会外部性,属于典型的准公共产品。此时,市场机制失灵,需要政府的直接干预。因此,为确保社会效益最大化,建议对网络互助实施有效监管,明确行政监管主体。另一方面,网络互助业务的核心实质上是资金的匹配和资金流的管理,这是一种典型的货币流通行为,具有明显的金融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目前的网络互助除了没有承诺还本付息外,与非法集资的行为特征非常相似。平台基金运作的财务特征明显,财务风险高。如果没有监管机构的明确指导和规范,如果网络互助的发展不尽如人意,资本就会在一场狂欢之后突然离去,只留下一根鸡毛,而人民受害最深。鉴于网络互助的相关特征和属性,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权益的最大化,同时保护和促进网络互助创新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将网络互助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最后由银监会进行主体监管,加强有效引导和监管。 推动网络互助创新的包容性红利,让更多社会人士受益,促进社会整体福祉的改善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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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周运涛:转型公益是网络互助创新的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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