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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五年的积累,中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独立运作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已见成效。”
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正式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出现,作为《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四年后央行推出的一项小举措,无疑标志着中国金融安全保护网的编织变得更加严格和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2015年。经过近五年的积累,中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已经募集了大量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推出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已成为必然。然而,从基金数量扩张的角度来解释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意义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制度创新和战略运作的角度来系统全面地认识。
首先,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存款保险基金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管理。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将存款保险基金置于中央银行的行政职能部门之下应该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附属地位很容易给外界造成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政化运作的假象,甚至导致对存款保险基金服务于货币政策而非遵循商业逻辑的理解的误判,从而质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实践中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公平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独立法人组织后,其“去行政化”和角色独立性无疑得到了提高。
其次,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提高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基金除了可以在商业银行存款获得固定利息外,还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信用评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高级债券,还可以投资于股票和基金。由此可见,风险证券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不属于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后,未来可能会增加股权产品的战略布局,以更稳定地实现基金增值。
第三,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对存款人权益更充分和持久的保护。存款保险基金“取自市场,用于市场”。当被保险机构因支付压力发生危机或破产时,存款人可从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获得最高50万元的有限赔偿。随着存款保险基金的升值,未来赔偿限额将继续提高,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赔偿能力将进一步增强。至少对存款人来说,50万元的赔偿限额不是绝对上限,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也可以依法从保险机构的清算财产中单独赔偿存款人。更重要的是,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唯一投资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它得到了国家信贷支持。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支付能力的持久性和强度是毋庸置疑的。
最后,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金融业实现更高效、更优化的资产重组。存款保险不仅仅是一个收银台或“支付箱”。根据“权责平等、激励相容”的市场化原则,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处理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也可以依法接管问题保险机构。一方面,当问题保险机构出现时,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将优先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处理问题保险机构。,前提是尽可能不进行直接赔偿和破产清算。因此,随着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成立,银行业的并购在未来肯定会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未来银行数量的增加和金融市场开放所形成的更加残酷的竞争,“银行不能倒闭”的现象在中国将成为历史,尤其是不良资产率高、盈利能力弱、融资功能弱的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很可能成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行动下的优化和重组目标。因此,国内银行业的自我清算和新陈代谢能力得到了充分的激活和释放,而金融业对其进行了抵制和屏蔽。
标题:张锐: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扎牢金融安全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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