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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曾经发现,一些中央企业的副职领导没有落实“一岗两责”,一个中央企业甚至几个副职领导都无法说出他们落实“一岗两责”的具体情况。事实上,没有落实“一岗两责”并不是中央企业独有的现象。不久前,四川省纪委监察委员会发现,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存在形式主义。“有些县委委员认为,主体责任是党委书记的事,监督责任是纪委书记的事。当下属出现问题时,纪委书记应与相关人员沟通。”。这一现象发人深省。
十八大以来,党的执政责任得到了强化,“两个责任”得到了强化。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的副职领导没有跟上落实“一岗双责”的步伐。有些人把自己当成“业务干部”,认为自己只需要做好自己分管的业务工作;有人把“一岗两责”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为“背驮式”工作,只涉及会议和讲话的部署,对各条线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十分薄弱。原浙江省海宁市农经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在《评议书》中写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我觉得局党委和纪委抓得紧,只需要遵守纪律,忽视了作为一把手应该承担的责任。”
经过认真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未能履行“一岗双责”有主客观原因。主观上,有的班子代表只注重行政职权,只把党内职务作为参与党委(党组)决策的身份,没有准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轻重;有些人对管理人和思想有错误的理解,他们害怕过多的管理会越位,严格的管理会导致罪人。客观地说,一些党委(党组)书记没有到位,落实“一岗两责”给班子成员传递了压力,没有压缩责任;其他人不清楚建设廉洁政府的责任,一些副领导干部不知道从何说起。即使他们做了,他们也经常机械地复制它们。
党内职务不是政治荣誉,而是沉重的政治责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要责任。《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条例》指出,领导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的主要领导责任。事实证明,班子成员结合具体工作落实,有利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解决“缺水”问题。此外,为了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进一步遏制腐败的“增量”,更加需要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班子成员熟悉党员干部情况,能有效掌握日常和经常性情况。
管理党是全党的一件大事。“一把手”肩负着“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每一个班子成员都应该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使廉政建设的责任延伸到他的工作职责和权力能够控制的任何地方。只有“一把手不割手,班子成员不缩手”,才能形成责任互连、压力传递顺畅、共同管理的合力。
《人民日报》(2019年6月4日,第19版)
标题:人民日报: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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