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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全面建立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应对潜在的侵权风险,获得竞争优势。

作者:陈云峰,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近日,区块链某科技公司(“A公司”)与原员工夏某、胡某等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应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而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应由侵权发生地法院审理,驳回了夏某等人的上诉请求。

随着与区块链技术应用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增多,相关企业在实践中应注意一系列问题,如如何保护区块链技术以及侵权后的对策。

第一,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为争夺交易机会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普遍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要是指经营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网站名称等行为。,这会导致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

(二)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主要是指经营者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主要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以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主要是指经营者和其他主体以不正当手段泄露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或者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有奖不正当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主要是指违规有奖欺骗性销售、巨额有奖销售和其他有奖销售。

(6)商誉损害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主要是指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

(七)阻碍和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主要是指经营者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以技术手段阻碍和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侵权行为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然后受到相应的监管。对于企业而言,应针对相关侵权行为的发生、商业秘密的构成以及侵权后果组织相关证据。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九条第四款,商业秘密是指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等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由权利人保密。商业秘密主要由四大要素组成,即:

(一)保密,即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

(二)有效性,即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等商业信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三)实用性,即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和其他业务信息是客观有用的,能够通过应用带来经济效益;“具体”意味着商业秘密应该是有用的具体方案或信息,而不是一般原则和抽象概念。

需要商业秘密的原因是具体的,因为:首先,抽象的原则和概念是公共知识,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如果允许某人或某些人垄断,就会阻碍其他人应用这些原则和概念,阻碍社会进步;第二,抽象的原则和概念不能直接转化为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因此没有必要保护它们。

(四)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业务信息等业务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批复》(商[1998]109号)中对保密措施作了如下界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保密协议,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工作人员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要求保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工作人员或者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其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商业秘密,即已经为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陈云峰: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模式探讨

因此,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信息应在满足商业秘密四大要素的前提下,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3.区块链技术是作为技术秘密还是商业秘密来保护的?

在理解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后,企业是否应该通过侵犯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答案取决于企业对区块链技术的实际应用。区块链有四项核心技术:分布式分类账、非对称加密、共识机制和智能契约。

(1)分布式分类账是指可以在网络成员之间共享、复制和同步的数据库。它可以记录网络参与者之间的交易,消除调解不同分类账的时间和费用,有效改善目前效率极低、成本高的问题。

(2)非对称加密是指使用不同密钥进行加密和解密的加密算法,具有良好的保密性,能够很好地避免密钥传输带来的安全问题。

(3)一致性机制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对事物的顺序达成一致的算法,可以解决如何保持整个网络数据一致性的问题。

(4)智能合同是指一种计算机协议,旨在以基于信息的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它可以提供比传统合同更好的安全方法,允许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并降低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交易成本。

1.技术秘密的保护

在实践中,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的核心在于被控侵权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即是否通过盗窃、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是否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是否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对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是否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技术秘密,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违法行为并且仍然获得这些技术秘密。

陈云峰: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模式探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企业使用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软件源程序中独立开发的源代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则该企业已经采取了一些合理的安全措施,负责技术研发和管理的员工和高管与艺博公司的技术秘密有着实质性的联系。如果原公司的技术秘密在到达新公司后被披露和使用,经鉴定,表明相关产品在控制软件和技术原理上基本相同,可以初步推定存在恶意获取和利用技术秘密的情况。

陈云峰: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模式探讨

2.商业秘密保护

作为一种新技术,区块链技术是基于开源的(即开源代码,用户可以在上面使用源代码来修改和学习)。企业通常会修改基本技术,并构建与之相匹配的生态应用。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证明技术源代码的“保密性”。因此,考虑保护利用区块链技术原理构建的商业生态应用或计划作为商业秘密更为合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十条,“有关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由此可见,“经济效益”不仅指实际效益,还包括潜在的商业价值。此外,“实用性”是否实际上并不限制它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在难以证明技术源代码的保密性和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应该从业务计划和业务战略的角度尽力保护其区块链应用。

陈云峰: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模式探讨

总之,无论采取哪种救济方式,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全面构建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以应对潜在的侵权风险,获得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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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陈云峰: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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