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94字,读完约3分钟

8月5日,一家公司发布了《2019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计划向激励目标授予1.83亿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总股本的3%,共有474个激励目标,奖励价格为15.46元/股,约为8月5日收盘价30.81元的一半。8月6日,市场对此做出反应,股价大幅下跌。

笔者认为,有必要防止股权激励损害股东利益甚至转移利益。该公司的激励股票来自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回购,平均每股交易价格为31.67元,支付总额为58亿元。上市公司未来可以从激励对象中收回约28亿元,股权激励的成本接近30亿元,这是大胆的。从个人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来看,与2018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比,这种股权激励也接近上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正常情况下,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均可通过所有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这次对个人的激励可以达到总股本的0.997%。

熊锦秋:实施股权激励应兼顾股东利益

当然,取消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必须满足公司的业绩条件。这项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将分五个阶段取消。基于2018年的净利润,公司必须在2019-2023年完成不低于8%、18%、28%、38%和48%的净利润增长,相当于未来五年。公司业绩平均增长率仅为9.6%,远低于过去五年净利润15.1%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其他行权条件的门槛也较低

当然,所有股东都为股权激励的巨额支出买单。然而,如果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附加利益在付出代价后受到限制,股权激励将失去其意义。当然,如果激励对象没有努力工作,或者如果激励对象没有努力工作,那么上市公司的业绩就有可能下降。然而,上市公司,从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到普通员工,已经从自己的工作中获得了工资和年终奖励,并且已经获得了应有的回报。八小时的艰苦工作是他们应尽的责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有效平衡公司、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强迫上市公司通过懈怠工作给予股权激励。

熊锦秋:实施股权激励应兼顾股东利益

以前,一些股权激励案例,特别是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也有一些利益转移的因素,所以我们应该反思一下制度根源。2018年版《股权激励办法》的制度规定可能存在一些缺陷。例如,第23条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奖励价格不得低于参考股票价格的50%,如“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相当多的激励计划是以50%的底线价格设计的。此外,锻炼条件设置得太低,只要激励对象保持运行并且不需要具有攻击性,他们就可以在那时被激励。

熊锦秋:实施股权激励应兼顾股东利益

笔者建议,限售股的行权条件应设定一个相当大的门槛,且业绩增长率应快于之前的增长率,这应该具有挑战性,真正激发激励对象的创造力、工作潜力和工作热情。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也应接近参考股价。例如,可以规定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发行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只有当激励对象努力工作,公司业绩大幅提升时,股价才能脱离其成本区间。否则,应与中小股东共同承担市场风险。

熊锦秋:实施股权激励应兼顾股东利益

当然,《办法》规定,除限制性股票外,还有股票期权。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在预定条件下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份的权利;根据《办法》,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的平均价格”等参考价格,因此激励对象持有股份的成本与当时的中小股东基本相同,这才是真正的股权激励,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得到最平等的对待。建议股权激励应以授予股票期权为主。

熊锦秋:实施股权激励应兼顾股东利益

(作者是资本市场的高级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实施股权激励应兼顾股东利益

地址:http://www.hhhtmd.com/hqzx/124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