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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配套法规帮助反垄断体系基本完成(来源:东方集成电路)
最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反垄断法的三个配套法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暂行规定》,从多方面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在2018年确定的国家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原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反垄断执法职责被明确分配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一年多的体制改革和合理化进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逐步加强了反垄断执法力度,2019年也成为全国开展反垄断执法的第一年。
三部配套法规的颁布,为反垄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插上了“钢牙之爪”,这必将有助于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更加明显的基础性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前提之一是企业之间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没有这种竞争,就难以发挥价格信号、优胜劣汰、市场清算等理想的经济效果。企业间健康有序的竞争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反过来又迫使企业不断改革创新,为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
但是,由于自然垄断、行业进入壁垒、政府保护等原因,一些地区和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严重不足,以至于占据垄断或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可以将其他企业一网打尽,造成市场失灵的负面影响。在这些市场失灵的垄断行业中,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往往质量很高,而新企业很难进入市场。
这不仅抑制了创新和创业的热情,也影响了当地的商业环境。这种情况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也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出发点。同时,多管齐下加强反垄断执法也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使其能够在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中与同阶段的其他所有制企业竞争。
垄断问题屡禁不止且难以根治的原因,与过去对反垄断的态度不明确以及反垄断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密切相关。过去,当经济建设成为中心,地方经济分裂主义严重时,反垄断部门往往被忽视,因为地方政府往往认为反垄断会影响地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所以他们会尽力阻挠,给地方政府提供保护伞和避风港。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针对国内企业,这使得一些企业和政府部门打情绪牌,甚至误认为反垄断会影响民族产业的保护和发展。
同时,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不细致,反垄断权力分散在许多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强,执法人员、技术和能力严重不足,这也使得一些垄断企业逍遥法外。反垄断部门的地位和执法环境与环境保护部门过去面临的完全一样。加强反垄断执法,还应在机构改革和执法权力保护方面做出努力。
一些垄断企业会利用其垄断地位迫使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签订垄断协议,以获取不相称的超额利润,使其他企业难以进入这些行业进行公平竞争。还有一些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行业准入和产品定价方面设定门槛,因此其他企业无法在同一阶段与其竞争。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来自其他企业的竞争,从而为当地企业创造了一个有偏见的发展环境。
所有这些垄断问题使得市场竞争不公平,影响商业环境,并对创新、创业和高质量发展构成威胁。
三部反垄断法配套条例的颁布,使反垄断部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其打击上述重点垄断行为提供了利器。特别是,这些配套法规明确了垄断行为的判断依据和处罚标准,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充分的调查取证和处罚制裁权力,使其成为更有效打击垄断行为的“虎牙”。此外,反垄断法的三个配套法规还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反垄断中的职责,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问责和监督提供了执法依据。
为了保持市场的主导地位和背后的巨额利润,垄断企业及其保护伞往往不惜一切代价逃避和对付执法部门。由于涉及数千万甚至上亿的不正当利润,垄断企业经常不择手段地与执法机构打交道并进行抵制。
三部反垄断法配套条例的颁布,系统地保障了执法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处罚和制裁的权力,使其在打击反垄断行为的同时,更有信心、更有权力、更有保障地依法治理,促进商业环境的改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料来源:中国网,作者:马良)
标题:三部配套规章,为反垄断制度体系插上了“钢牙利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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