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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逐步建立与现代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便捷、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作为中央政府经济工作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稳步推进优胜劣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并制定退出实施办法。事实上,任何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都离不开市场进入、市场运行和市场退出的基本制度。这不仅是维护经济秩序稳定运行、确保市场有效竞争的需要,也是增强市场主体风险意识、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需要。《规划》的颁布,将有助于进一步消除无效供给,促进过剩产能的化解,将那些已经停产或半停产、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濒临破产、长期占用各种社会资源的低效无效企业从市场上清除出去,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加快供给侧结构改革。
《方案》构建了一个合法、规范、科学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对各类企业实体退出市场使用了更多的“关停并转”。这些措施大多带有行政干预的色彩,而不是真正规范、科学的市场退出方式。对此,《建议》明确提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坚持法治方向,坚持保护各方合理权益,坚持约束和激励并重,包括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完善清算和撤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等七个主要方面。这些规定基本涵盖了各类市场主体退出的主要方面,建立了合法、规范、科学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应当指出,各种主体退出市场涉及广泛的经济和法律事务以及社会方面,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合作。基于权责一致的精神,《规划》的具体改革设计明确界定了牵头责任单位或分工负责单位,打破了部门和地区之间存在的改革壁垒。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根据《纲要》的规定,积极探索政府、法院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其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协调与合作,重点解决全局性和宏观性问题;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探索公正高效的司法处置机制,着力解决各种具体法律问题;相关社会组织应积极与政府、法院和各市场主体沟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该计划的颁布还将有助于完善相关立法,促进破产法和其他法律的修订。市场主体回避制度涉及法律法规的多个领域。只有及时启动各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修订程序,才能有效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建议》不仅涉及普通商业企业市场退出体系的构建,还涉及自然人、金融机构、国有企业、非营利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等特殊主体的市场退出。可以考虑先尝试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然后在条件成熟时修改和完善相关立法。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纲要》的颁布,明确的改革原则和具体的改革措施,表明了国家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决心,这将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北京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
标题:人民日报:完善退出制度 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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