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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56条,主要包括明确监管范围、严格控制市场准入、监督股东资格、监督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加强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完善“风火墙”制度、设定合理的过渡期。《办法》是我国金融监管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堪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百科全书式代码”;这也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将步入正轨,金融监管领域的最后一个盲点也将被金融监管之剑所征服。
据公开统计,截至2016年底,中国近70家央企拥有150多家各类金融子公司,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如果监管制度不出台,就会把它们纳入有效的监管范围,这必然会导致越来越多的问题。目前,由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正在盲目扩张进入金融业,空有一个监管真理,风险在不断积累和暴露。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严格,金融管理、网络金融以及金融机构的股权化也逐渐引入了相关的金融监管规范,而目前只有金融控股公司还需要被监管体系有效覆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公开表示,要把金融控股公司纳入有效监管范围。中央银行此次发布《办法》,不仅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弥补监管缺陷的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加强我国金融业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办法的颁布可以起到三个作用:一是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进入金融监管的正确轨道,彻底整顿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目前,由于缺乏监管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诸多问题:虚假出资或循环注资,资本约束弱化,资产在短时间内快速扩张,杠杆异常增加;通过金融机构以其名义进行关联交易,采取大量资金扩张资本,或者冲击资本市场秩序,或者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支付空”金融机构;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和财务运作,滥用大股东权利,隐瞒结构和实际控制人,逃避金融监管和政策套利;通过占据主营业务资源盲目扩张金融业务,导致了与现实的疏离,增加了金融业与行业之间的风险交叉和传导;一些财务控制公司盲目发展,加之业务领域多元化、资产庞大、组织结构复杂,导致风险交叉感染,最终可能导致重大系统性风险。《办法》所指的这些市场混乱,可以使金融控股公司走上合规经营的轨道。
其次,确定了监管主体,避免了“铁路警察”管理各个部门的监管混乱,使监管真相空.化《办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受中央银行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消除了监管混乱的格局。此外,还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渗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有利于各监管部门的联动合作、监管资源的整合和监管信息的共享,真正做到“谁监管、谁负责”,提高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三,它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和金融监管意义,彻底净化金融市场环境,促进金融控股公司服务实体。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以股权结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为控股股东,将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增强经营稳定性和竞争力。第二,对于非金融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迅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通过业务发展和风险处置监管得到了彻底监管,并不断向合规方向发展。
总之,《办法》有利于控制金融混乱,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市场,促进各机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标题:莫开伟:严厉监管金控公司有望铲除金融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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