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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交易对手在未来实际履行其绩效薪酬承诺,必须提供担保,抵押品必须完全涵盖可能的绩效薪酬金额。

熊金秋

近日,投资服务中心对万马科技(300698)收购安华智能51%的股权表示担忧,希望能在绩效薪酬的可兑现性等三个问题上,充分打消投资者的疑虑。笔者认为,绩效薪酬必须建立明确的保障体系。

万马科技是一家创业板公司,安华智能是一家前新三板上市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为5087.25万元,由万马科技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交易对手)。当然,乙方也为此提供了安华智能从2019年至2021年的三年绩效薪酬承诺。为保证承诺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安华智能1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万马科技。万马科技公告还称:“乙方信誉良好,除了持有安华智能股份外,还有很多高价值的房地产,具有很强的业绩判断能力。”

熊锦秋:并购业绩补偿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制度

投资服务中心对此提出质疑。安华智能目前总股本为5700万股,51%的股份价格为每股1.75元。则乙方拟质押的1000万股价值为1750万元,远低于交易对价5087.25万元。要质押的股份不能涵盖所有交易考虑;投资服务中心建议履约承诺方增加质押股份,或保证履约补偿可以通过其他担保方式实现。

事实上,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确保交易对手的绩效薪酬承诺能够真正兑现,这在《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并没有规定。现实中,已经有很多试图逃避绩效薪酬责任的案例。例如,一些公司修改了原来的承诺和利润补偿方法,包括延长绩效补偿期,将逐年补偿改为累积补偿,将股份补偿改为现金补偿;一些交易对手质押上市公司的被收购股份。由于交易对手的履约补偿属于上市公司的债权,而在股票质押中,证券公司等融资方获得了优先于债权的质押权,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熊锦秋:并购业绩补偿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制度

笔者还认为,为了保证交易对手在未来履行其履约补偿承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品必须完全覆盖可能的履约补偿金额。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但如果他们想提供大额贷款,他们可能需要有担保,或者如果客户不偿还本金和利息,他们该怎么办?同样,如果上市公司不经意地相信自己的资产和业绩承诺,它们可以为M&A交易对手兑换数千万元人民币甚至更多的交易对价。上市公司支付巨额对价却得不到对方的保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市场参与者的信用水平远非完全可信。

熊锦秋:并购业绩补偿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万马科技认为“乙方拥有大量高价值的房地产,具有很强的业绩判断能力”,但很明显,即使乙方拥有更多的资产,上市公司也无法抢夺这些资产,最终的业绩补偿承诺可能仍是be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让乙方提供足够的抵押物。

此外,我认为交易对手提供的抵押品也很特殊。例如,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是交易标的资产的股票,而原履约补偿抵押物是为了防范未来标的资产的履约风险。如果未来的基础资产遭受巨大损失,这些股票作为抵押品甚至毫无价值,那么为什么要担保呢?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合法权益,防范绩效承诺补偿中的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对策:

熊锦秋:并购业绩补偿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制度

首先,上市公司在M&A交易中支付的现金对价并没有脱离上市公司的控制。如果代价是以现金支付上市公司的并购,则可为此目的设立上市公司、交易对手和M&A中介机构的三方联合管理账户。如果某一年的业绩不达标,业绩补偿资金将从联合管理账户转回上市公司,最终扣除后的账户资金将全部转移给交易对手。也就是说,此时,现金作为交易对手履行其绩效薪酬承诺的抵押品。

熊锦秋:并购业绩补偿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制度

其次,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手支付的股票对价应质押给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记录了股份质押的事实,从而限制了质押股份的转让和针对第三方的登记,可以防止交易对手将上市公司的股份质押给第三方,规避可能的赔偿义务。承诺期应与绩效承诺期相同,但由于绩效公告时间晚于承诺期,实际运营承诺期也应适当延长;质押股票只能从质押中释放,并在扣除相应的绩效薪酬应付股票后,由交易对手完全控制。

熊锦秋:并购业绩补偿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制度

(作者是资本市场的高级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并购业绩补偿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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