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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必须涉及具体的项目投资和融资建设。如果通过充分披露信息和集体决策来评估日照程度,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的公共工程项目的投融资往往是不够的。通常,对于一个地方政府的主要决策者喜欢的项目,相关部门将被要求提供关于项目的基本信息和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项目可以在批准后开始。这种只有少数人知道的决策机制在启动时似乎具有很高的决策效率。如果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它将产生“迅速做好事”的结果。然而,一旦决策失误,项目失败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而纳税人将为此买单,因此很难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公私伙伴关系创新机制的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具有独特性――原则上,公私伙伴关系凭借其阳光决策和运行机制,依托制度和标准化优势,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显著提高项目综合绩效。这是因为一个具体的ppp项目是一个阳光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可能的合作伙伴和专业团队都知道并共同参与,当多个备选项目都配备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形成项目识别和初步筛选,然后使主要项目进入具有阳光特征的“资金价值评估”和“财务承受能力论证”程序。完成这些必要的链接后,合作伙伴将竞争性地选择专业机构和团队来提供咨询和智力支持,并协商和起草ppp协议(合同)文本,包括一整套风险分担方案。最后,各方将自愿签署并进入施工过程,完成后将遵循商定的运营期。
这种阳光机制是最好的防腐剂和错误预防机制。在多党知识、公众参与和多重监督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制度优化的手段,防止过去少数容易浪费和流失的人做出知情的决策,杜绝滋生腐败的“寻租”。/0/,从而规范ppp项目,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政府和企业作用
制度创新的功能在于挖掘管理创新的潜力。公私伙伴关系阳光灿烂的制度特征至关重要且弥足珍贵。在地方实施中,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ppp的阳光要素,使ppp从项目选择、前期程序和专业咨询,到合同准备和签约实施,到建设者的投标、项目监理的选择和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运行中的公众监督,直至整个周期的最终交接,都能实现系统设计所要求的阳光。不用说,有些地方的一些ppp项目阳光不够,偏离了标准化轨道,必须及时制止,坚决予以纠正。不执行“阳光”原则的公私伙伴关系项目完全有理由将其视为“假公私伙伴关系”和“伪公私伙伴关系”,这是以公私伙伴关系创新为名的非法行为,必须严格防止迅速纠正。(作者:康佳,华夏新供给经济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标题:贾康:阳光制度可发挥PPP正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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