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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颁布,资产管理行业将被彻底颠覆。委托贷款最初用于规范企业间的贷款程序,近年来已广泛应用于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将资产管理资金投资于非标准资产。新的委托贷款规定的出台,宣告了委托贷款将彻底告别资产管理业务领域的非标准资产,成为历史,这必将对当前的资产管理行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贷款是一种典型的金融业务,只能由具备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经营。《贷款通则》第十一章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擅自发放贷款;企业擅自申请贷款或变相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贷款人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对贷款有着广泛的需求。为规范民营企业间的相互借贷行为,《贷款通则》第二章第七条对委托贷款进行了界定,即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由贷款人(即受托人)发放、监管和使用,并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在目前的财务控制环境下,除了银行的表内贷款和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外,资金只能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给金融家,这也是委托贷款被广泛应用于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原因。
委托贷款广泛应用于资产管理领域,但也产生各种金融混乱。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类资产管理基金作为客户通过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主要基于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其背后的资金主要是银行理财基金。借助于这种形式,事实上,资产管理计划也具有贷款能力,这与国家对贷款资格管理的要求相违背。此外,资产管理计划本身属于委托基金。如果委托基金成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委托代理链将会拉长,不利于规范实际投资者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商业银行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将信贷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在商业银行的同业投资形式中,投资目标是资产管理计划,通常是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银行(银行经常为自己发放委托贷款以控制信用风险)。第三,部分资产管理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投向国家宏观调控或限制领域,削弱了宏观调控和政策效果。近年来,产能、高能耗和房地产是委托贷款的主要领域,属于国家政策范围。它还包括各种形式的“名股实债”。第四,各种形式的担保和出票人协议掩盖了资产管理下委托贷款的实际信用风险。由于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代理业务,不需要承担信用风险,所以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进行了广泛的管理。然而,事实上,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并不高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贷款。委托贷款风险未暴露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各种形式的担保和出票人协议。过去,由于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较少,即使存在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也可以推迟信用风险的暴露,等待通过滚动发行资产管理计划来化解风险的机会。
对委托贷款的新规定有5个方面的33条,其核心是限制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提出资金使用方向的要求,明确商业银行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的风险隔离规则,这将对目前超过13万亿元的委托贷款及其背后的资产管理业务产生深远影响。首先,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投资非标准资产的方式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已经完全终结。未来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资产,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只能获得信托贷款。然而,在对委托贷款进行监管后,是否能促进信托贷款的增长,值得仔细观察。第二,委托贷款的风险可能被释放。有风险的委托贷款不能再由委托贷款承担,也几乎不可能由信托贷款承担。逾期委托贷款将面临巨大的违约风险。第三,证券业的渠道资产管理业务可能会迅速消亡。过去几年是证券业渠道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一个飞跃。然而,随着新的委托贷款规定的出台和实施,证券业的渠道资产管理业务将在未来迅速消亡。第四,资产管理行业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资产管理行业投入的非标准资产规模将进一步缩小,标准化资产将成为资产管理的主要投资。未来,银行融资、证券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将主要争夺标准化的资产投资和管理能力,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格局将在未来得到重构。
目前,应特别关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的风险暴露。考虑到过去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没有得到严格监管,特别是商业银行内部的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往往流于形式,有必要对存量高达13万亿元的委托贷款质量进行深入调查。同时,要密切关注委托贷款风险暴露对银行财务规划的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
标题:项峥:委贷新规将对资管业产生颠覆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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