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51字,读完约4分钟
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纠纷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为了澄清争议,让我们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和荣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这一规定有两个核心点,一是经营者的行为是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二是产生“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后果。
与这一规定相反,让我们看看被告实施了哪些商业活动。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设置关键词“Love O2O”,以推广其手机游戏官方网站。当用户搜索上述关键词时,手机游戏官方网站链接在搜索结果中排名第一;为手机游戏官方网站的商业推广链接设置多个包含小说相关文本的链接名称,如“Love O2O”和“顾漫”;在百度搜索中,主角名字“贝维卫”被设定为关键词,等等。
第三,被告是否获得了上述行为的法律授权?
法院认定,被告与电视剧制作人签订的合同主要是就被告相关游戏植入电视剧以及被告使用电视剧海报进行宣传的权利达成协议,但没有明确赋予被告在运营手机游戏过程中使用小说名称、主角名称等相关元素的权利。此外,没有证据表明何润公司或Juku公司有权授予被告经营手机游戏的新奇相关元素。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最后,可以得出结论,被告未经小说所有者授权,使用大量小说关键词宣传所涉及的游戏作品,这些关键词与被告网站和游戏之间不存在法律实体关系,是一种故意搭便车的行为,是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客观上,用户错误地认为他们的手机游戏改编自小说,是真正的小说游戏,造成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后果。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夺取了原告作为小说游戏作品改编权利人应有的竞争优势,违反了经营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该案中反映的经营者虚假宣传现象越来越普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宣传和广告在企业产品营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扩大宣传效果,经营者往往有意无意地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如果本案仅主要涉及经营者之间的侵权纠纷,那么一些针对日常消费品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中国先后修订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法律素养,实践一双“批判的眼睛”,认清虚假宣传的真面目,随时拿起保护合法权益的武器。
例如,中国《广告法》第28条规定,虚假广告包括五种情况:没有商品或服务,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消费者应该意识到这一点。
又如,误导性虚假宣传,其宣传内容可能是真实的,或部分是真实的,故意使用隐藏的暗示、推测性的遗漏、断章取义的引语和故意尖锐的表现角度,使宣传内容不准确、不清晰,并含有陷阱,更容易混淆和误导,消费者应特别警惕。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误导形式:包括片面宣传或商品比较;用科学中不确定的观点和现象作为商品宣传的决定性事实。例如,一些制造商提倡饮用碱性水更健康,但没有科学依据。
需要提醒运营商,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是非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屡见不鲜,当事人通过网上平台接受淘宝、天猫等商家的委托,增加商家的不真实交易订单数量;或者利用网络平台,雇人进行网上计费,在没有收到商品的情况下赞美商品,为商家编造交易记录,为商家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便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针对这种网络“计费”行为,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调查和处罚。(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董磊)
标题:谁动了我的搜索关键词 虚假宣传属违法行为
地址:http://www.hhhtmd.com/hqzx/147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