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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来,金融监管以其威力震慑了市场。形成多方共识,保持无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现阶段监管的重中之重。
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许多代表对此非常重视。其中,民进党中央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防范和控制中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议案》。该建议指出,目前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防控仍存在三大问题,各监管部门竞争性的“严格”监管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应该说,这一建议反映了社会的一种担忧:这一轮多措并举的强化金融监管,是政策的“叠加”吗?这是否会导致新的甚至更严重的风险?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但对这一轮监管也存在误解。为了澄清上述问题,我们必须理顺这一轮监督的内在逻辑。
首先,协调监管从何而来?
事实上,目前监管当局正面临巨大挑战。在风险防范和处置过程中,既要防范风险,又要防范“风险”。需要把握两种困境之间的微妙平衡。这就要求监督要全面、统一、协调,决不能“见树不见林”。
然而,在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风险管理通常是基于各部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愿景和职责范围限制了决策,或者形成了真正的监管空,或者形成了风险管理的重叠甚至相互制约。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跨领域、跨区域的风险相关性越来越高,风险管理协调机制成为适时之举。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协调监督机制逐步形成。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和“现金贷款”等政策的出台,以及多部委联动下的资产管理新规定,旨在打破以往分业监管下多政策、多领域甚至不同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问题,增强监管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其次,如何理解当前的协同监管?
必须指出,任何政策的实施都需要一个过程。然而,协调和监督机制仍处于初级和“纠正”阶段,侧重于在行动中“控制混乱”,在逻辑上发出信号。
回顾近期的强监管,不难发现监管政策是针对市场混乱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多部门监管保持政策同步,不仅是为了避免政策效果的变化,也是为了更加注重预期导向。
在强有力的监管下,政策也保持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针对市场普遍关注的流动性问题,央行发布的《2017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强调“流动性规模”,强调保持合理稳定的流动性;最近,银监会还下发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监管要求的通知》,适度调整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鼓励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贷款,使银行有更多资金支持实体经济。
第三,协调监管何去何从?
坚决“纠正”是处理短期风险的首要目标。从中长期来看,协调监管机制的最终目标仍然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这是一系列改革和发展的根本方向,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底线和初衷。
因此,理想的协调监督机制不能停留在目前的局面,而构建分工协作互补的风险管理协调机构、完善的风险隔离和缓冲机制以及风险应对协调机制是不可或缺的。
要形成这样的机制,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未来,协同监管将从当前对短期和紧急风险因素的强力矫正,逐步形成风险预警、隔离、缓冲、应对和协调机制,进而与要求较高的实体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从短期金融风险到处置软预算约束、不良资产清理、实体高杠杆等中期风险,最终形成覆盖事件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全过程的长期稳定的风险管理体系。
标题:两会观察|协调监管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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